枣和桥的序
序
上篇
回
金银花
史家庄
井
落日
洲
猫
万寿宫
闹学
芭茅
狮子的影子
“送牛”
“松树脚下”
习字
花
“送路灯”
瞳人
碑
下篇
“的哭处”
“且听下回分解”
灯
日记
棕榈
沙滩
杨柳
黄昏
灯笼
清明
路上
茶铺
花红山
箫
诗
天井
今天下雨
桥
八丈亭
枫树
梨花白
树
塔
故事
桃林
桥(下卷)
水上
钥匙
窗
荷叶
无题
行路
萤火
牵牛花
蚌壳
十
纺纸记
纺纸记
芭蕉梦
芭蕉梦
,凡例
一、本套书所收废名作品,均为其1949年以前所作小说和散文。
二、本套书共4卷,卷为《废名短篇小说》,收《竹林的故事》《桃园》《枣》等短篇小说集3种和集外短篇小说5篇;第2卷、第3卷为《废名长篇小说》,其中第2卷收《桥》(上下卷)和未竟长篇《纺纸记》《芭蕉梦》;第3卷收《莫须有先生传》和《莫须有先生坐飞机以后》;第4卷为《废名散文》,收各类散文111篇。
三、各卷以成集者为主体,其他散篇列于成集者之后。
四、各卷所收作品大体按出版或发表时间先后排列,未刊稿据写作时间编次。
五、成集者一般以初版为排印底本,如以其他版次为排印依据,则加注说明;已发表且未收集者,以初刊为底本;未刊稿以原稿(复制件)为底本。
六、成集者中,他人所作序跋,一并收录。
七、原竖排改为横排,繁体字改为简体字,异体字改为正体字;通假字、假借字和“的”“地”“底”等部分用字,一仍其旧。明显的讹字、衍字、脱字,参校手稿、初刊等其他版本,酌予订正,并分别用〔〕、〈〉、()标示,将所改动者置于其内。
八、标点符号尽量保留原貌;篇名书名,酌加书名号;原文无标点,则按现行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用法重新标点。
九、所有作品均加“题注”,主要著录发表、出版、署名、题名更易、写作时间(除原刊本未署写作时间或与单行本所署写作时间一致者外)、作者附言、原刊编者按语、底本依据等信息。
十、保留作者自注,并在注条末标以“-作者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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