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
周序
自序
讲究的信封
柚子
少年阮仁的失踪
病人
浣衣母
半年
我的邻舍
初恋
阿妹
火神庙的和尚
鹧鸪
竹林的故事
河上柳
去乡
桃园
张先生与张太太
文学者
晌午
石勒的杀人
追悼会
审判
浪子的笔记
一段记载
桃园
菱荡
跋
枣
周序
小五放牛
毛儿的爸爸
四火
李教授
卜居
文公庙
枣
墓
集外
一封信
长日
我的心
花炮
一放牛的孩子
二幽会
三诗人
四妓馆
胡子
,凡例
一、本套书所收废名作品,均为其1949年以前所作小说和散文。
二、本套书共4卷,卷为《废名短篇小说》,收《竹林的故事》《桃园》《枣》等短篇小说集3种和集外短篇小说5篇;第2卷、第3卷为《废名长篇小说》,其中第2卷收《桥》(上下卷)和未竟长篇《纺纸记》《芭蕉梦》;第3卷收《莫须有先生传》和《莫须有先生坐飞机以后》;第4卷为《废名散文》,收各类散文111篇。
三、各卷以成集者为主体,其他散篇列于成集者之后。
四、各卷所收作品大体按出版或发表时间先后排列,未刊稿据写作时间编次。
五、成集者一般以初版为排印底本,如以其他版次为排印依据,则加注说明;已发表且未收集者,以初刊为底本;未刊稿以原稿(复制件)为底本。
六、成集者中,他人所作序跋,一并收录。
七、原竖排改为横排,繁体字改为简体字,异体字改为正体字;通假字、假借字和“的”“地”“底”等部分用字,一仍其旧。明显的讹字、衍字、脱字,参校手稿、初刊等其他版本,酌予订正,并分别用〔〕、〈〉、()标示,将所改动者置于其内。
八、标点符号尽量保留原貌;篇名书名,酌加书名号;原文无标点,则按现行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用法重新标点。
九、所有作品均加“题注”,主要著录发表、出版、署名、题名更易、写作时间(除原刊本未署写作时间或与单行本所署写作时间一致者外)、作者附言、原刊编者按语、底本依据等信息。
十、保留作者自注,并在注条末标以“-作者原注”。
, ,
定价:为出版社全国统一定价;
文轩价:为商品的销售价,是您最终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依据;受系统缓存影响,最终价格以商品放入购物车后显示的价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