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名短篇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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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的故事

周序
自序
讲究的信封
柚子
少年阮仁的失踪
病人
浣衣母
半年
我的邻舍
初恋
阿妹
火神庙的和尚
鹧鸪
竹林的故事
河上柳
去乡
桃园
张先生与张太太
文学者
晌午
石勒的杀人
追悼会
审判
浪子的笔记
一段记载
桃园
菱荡


周序
小五放牛
毛儿的爸爸
四火
李教授
卜居
文公庙


集外
一封信
长日
我的心
花炮
一放牛的孩子
二幽会
三诗人
四妓馆
胡子
,凡例
一、本套书所收废名作品,均为其1949年以前所作小说和散文。
二、本套书共4卷,卷为《废名短篇小说》,收《竹林的故事》《桃园》《枣》等短篇小说集3种和集外短篇小说5篇;第2卷、第3卷为《废名长篇小说》,其中第2卷收《桥》(上下卷)和未竟长篇《纺纸记》《芭蕉梦》;第3卷收《莫须有先生传》和《莫须有先生坐飞机以后》;第4卷为《废名散文》,收各类散文111篇。
三、各卷以成集者为主体,其他散篇列于成集者之后。
四、各卷所收作品大体按出版或发表时间先后排列,未刊稿据写作时间编次。
五、成集者一般以初版为排印底本,如以其他版次为排印依据,则加注说明;已发表且未收集者,以初刊为底本;未刊稿以原稿(复制件)为底本。
六、成集者中,他人所作序跋,一并收录。
七、原竖排改为横排,繁体字改为简体字,异体字改为正体字;通假字、假借字和“的”“地”“底”等部分用字,一仍其旧。明显的讹字、衍字、脱字,参校手稿、初刊等其他版本,酌予订正,并分别用〔〕、〈〉、()标示,将所改动者置于其内。
八、标点符号尽量保留原貌;篇名书名,酌加书名号;原文无标点,则按现行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用法重新标点。
九、所有作品均加“题注”,主要著录发表、出版、署名、题名更易、写作时间(除原刊本未署写作时间或与单行本所署写作时间一致者外)、作者附言、原刊编者按语、底本依据等信息。
十、保留作者自注,并在注条末标以“-作者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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