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及发展构想》探讨了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得出了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性和弱可保性的特点;总结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具有的经营模式,并进行了比较分析;剖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经营模式缺失、过分依赖国家财政补助、保险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农民保险意识缺乏、自缴保费收取难等问题和存在农业保险制度供给、保险需求明显不足等主要制约因素。从政策主导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建立的前提、背景、可行性、原则等不同视角提出了政策主导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其路径应该在政策主导性基础上,建立起在“整体化推动、体系化联动、系统化行动”前提下,涵盖制度安排、经营监管、营销体系和服务举措四大板块的经营模式体系;对设计出的经营模式的科学性进行了数理论证和定性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政策主导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了分类研究。
目录
1 导论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1.1.1 研究的背景
1.1.2 研究的目的
1.1.3 研究的意义
1.2 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1.2.1 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1.2.2 国内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1.2.3 相关研究评述
1.3 研究的方法
1.3.1 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
1.3.2 调查研究法
1.3.3 描述性统计分析法
1.3.4 相关分析和线性回归分析法
1.3.5 归纳演绎方法
1.3.6 研究中运用的数理原理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2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述
2.1 农业保险的概念和价值分析
2.2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内涵
2.3 农业保险经营制度模式
2.3.1 政府主办模式
2.3.2 政策性主导模式
2.3.3 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2.4 现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利弊分析
2.4.1 政府主办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2.4.2 政策性主导模式优缺点分析
2.5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经验和对我国的启示
3 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
3.1 农业风险可保性与农业保险性质分析
3.1.1 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分析
3.1.2 农业保险性质分析
3.2 农业保险供求的外部性分析
3.3 农业保险需求与农民收入基本关系的分析
3.4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效用分析
3.4.1 从农业保险经济理论分析入手,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为政府扶持农业发展提供管理效用
3.4.2 从农业保险经济活动规律研究入手,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为全社会提供社会经济效用
3.4.3 从公共政策入手,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为农村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运行提供制度效用
3.4.4 政策性主导下的农业保险经营的比较优势
3.5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关系分析
3.5.1 农业产业化推进政策性主导下农业保险经营的机理分析
3.5.2 政策性主导下的农业保险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机理分析
3.6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要求
3.6.1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现状
3.6.2 政策性主导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关系分析
3.7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影响因素分析
3.7.1 农户投保决策因素分析
3.7.2 政府决策行为因素分析
3.7.3 经营主体市场行为因素分析
3.7.4 农业保险关系人行为关联分析
4 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
4.1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模式介绍
4.1.1 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试点模式
4.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保险公司自办模式
4.1.3 江苏省的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
4.1.4 浙江省的共保经营与互助合作模式(“1+Ⅳ’模式)
4.1.5 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4.2 我国政秉性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经验总结
4.2.1 联合共保模式分析
4.2.2 相互保险公司模式分析
4.3 湖南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现状分析
4.3.1 湖南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基本情况
4.3.2 湖南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基本经验
4.3.3 湖南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
4.4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推广的制约因素
4.4.1 农业保险制度供给不足-
4.4.2 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未得到确认
4.4.3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
4.4.4 农民认同的困惑。保险价值得不到体现
4.4.5 保险企业的逆向选择
4.4.6 政府政策失灵
4.4.7&
摘要与插图
保险业要成为社会责任的投资者,社会责任的投资者是指投资者在投资组合构建中,在选择被投资对象时,在传统的投资回报标准之上加入社会责任标准,使投资更多地向符合社会责任的被投资对象倾斜,以此促进更多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加入社会责任标准并不会影响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的财务收益。5.4.1.2有限商业化有政府的主导,但有别于政府主办
有限商业化和政府主办模式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它和政府主办的根本不同就在于有限商业化虽然离不开政策支持,但在政策支持背景下侧重强化商业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律运作。
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政府与企业。政策性主导农业保险中,政府拥有经营机构的选择权和监督权,保险企业拥有经营权,两者既统一,又辩证。
目的一致性。政府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一方面能够保证业务基本平衡或略微盈利;另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市场份额,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两者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具有广泛的一致性。
实施依赖性。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为促进农业发展,政府必须积极参与,才可大范围推广发展。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防灾防损等环节的工作都离不开熟悉农民情况的县、乡、村政府。而保险企业的参与也分担了政府财政支出,解决了为农民提供农产服务的人员力量和产品瓶颈,而且督促和帮助农民实现了科学经营和严格管理,促进了农业科技种植发展。
分工明确性。农业经济也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金融产品和劳务的提供者和市场竞争主体,保险企业有权自主经营决策,农户有权实现自我管理。而政府的职能是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市场环境,提供政策服务。鉴于企业和政府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两者应分工明确,相互理解,政府既不能直接干涉企业经营决策,更不能随意变更政策环境,保险企业应突出资金管理、财务核算、再保安排等经营优势,发挥专业性和独立性。
作为非商业性运作的险种,涉及政府、保险企业、农民等多个利益群体,保险机构应制定相应制度,定期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提高经营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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