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陈伊维编著的《财产保险(第2版)》系统地阐述了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在写作的过程中注意博采众长。 本书不仅对国内财产保险的一些主要险种条款进行解释,对财产保险实务进行说明,而且辅以许多案例加以分析,以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书用一定的篇幅对、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动态进行了介绍,并阐述了上保险业发达国家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及其做法,以便为学牛们打开一扇了解世界保险业的窗口。
目录
章 财产保险基础
节 财产保险的征及作用
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我国的财产保险
第四节 非寿险发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第二章 财产保险合同
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征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及终止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形式
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要素
第三章 财产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
节 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代位原则
第五节 分摊原则
第六节 近因原则
第四章 财产保险业务经营
节 财产保险公司的损益构造
第二节 财产保险业务的费率制定与财务稳定性
第三节 财产保险公司的展业与承保
第四节 财产保险理赔
第五章 火灾保险
节 火灾保险概述
第二节 英美国家的火灾保险
第三节 日本的火灾保险
第四节 企业财产保险
第五节 利润损失保险
第六节 家庭财产保险
第六章 运输工具保险
节 汽车保险
第二节 船舶保险
第三节 飞机保险
第七章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节 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征
第二节 货物运输保险的内容
第八章 工程保险
节 工程保险概述
第二节 建筑工程保险
第三节 安装工程保险
第四节 机器损坏保险
第九章 农业保险
节 农业保险概述
第二节 种植业保险
第三节 养殖业保险
第十章 责任保险
节 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第四节 雇主责任保险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
第十一章 信用、保证保险
节 信用保险
第二节 保证保险
摘要与插图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则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放弃某项可以主张的权利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该项权利。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弃权的一方无论有何种理由,均不得反言。需要指出的是,保险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后果由保险人承担。如某车主将一辆作为生产用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单载明了用途为重、中型载货汽车,但因核保时保险人疏忽,按轻、微型载货汽车收取了保费,办理了承保手续并签发了保单。日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因该投保人少支付了保险费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诚信原则的功能
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进行的道德上的交易,对道德规范的要求要比一般商业交易对道德规范的要求高的多。诚信原则是保险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基础,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诚信原则的内核是要求行为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不于主观上的善意,而且要求事实上的善意,即知情方必须如实告知其所知道的所有重要情况,因过失未如实告知也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反。因为一方面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保险标的千差万别,保险人难于确切了解应知道的信息,也不能保证通过询问了解足够的信息,因此不仅要求投保人不欺骗保险人,而且要求投保人应如实说明所有与保险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另一方面掌握特殊知识的保险人也有向对方披露告知的义务,是有关免责条款的说明。
(二)诚信原则可以调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一些事物的认知能力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在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投保人处于弱势。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事先单方面拟定,投保人在缔约时处于“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不利地位;投保人不熟悉保险业务和知识,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相当程度上是基于信赖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所做出的说明和解释。另一方面在对于保险标的物的了解上,保险人又处于弱势。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数额取决于保险人对特定危险发生程度的正确估计与判断,而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程度的估计与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投保人的陈述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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