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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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1世纪高等学校保险学系列教材:保险学(第2版)》系统讲述了保险学基础理论及保险经营实务,内容安排注重基础性.对理论的阐述力求简洁、清楚、易于理解。教材配有大量短小精悍的案例及阅读材料,一方面有助于读者全面理解和掌握保险知识,另一方面,也可开阔读者视野,助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够学以致用。《21世纪高等学校保险学系列教材:保险学(第2版)》是对原《保险学》教材的修订,教材版10余年来,广受读者好评。此次修订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法规、数据及案例进行了更新,凸显了本教材的基础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目录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 风险的概念与分类
一、风险的概念
二、风险的特征
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四、风险分类
第二节 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三、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
第三节 风险成本与风险代价
一、风险的经济效应
二、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
三、风险损失的无形成本
四、或控制风险损失的成本
第四节 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一、风险转移与保险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
【专栏1-1】气候灾害——越来越凶恶的敌人
【专栏1-2】风险管理的新趋势:整合风险管理
【专栏1-3】可保风险的范围在不断扩展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 保险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第一节 经济补偿方式的产生与发展
一、建立社会后备基金的理论基础
二、经济补偿方式及其比较
三、保险经济补偿方式与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 保险经营的基础
一、自然基础
二、经济基础
三、技术基础
四、法律基础
五、制度基础
第三节 保险与社会经济环境
一、保险与经济发展
二、保险发展与人口
三、保险发展与家庭
四、保险发展与社会文化环境
第四节 保险发展简史
一、古代的保险思想和保险雏形
二、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专栏2-1】汶川大地震获保险业赔付仅18亿元
【专栏2-2】精算科学及其应用
【专栏2-3】中国保险立法史
【专栏2-4】我国传统文化与寿险需求
【专栏2-5】2002-2012年中国保险业实现历史性发展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 保险的性质、职能与作用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损失说
二、非损失说
三、二元说
四、保险的本质
五、保险与类似经济行为的区别
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第三节 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专栏3-1】忠诚无私的“保险防损卫士”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四、单个保险合同与团体保险合同
五、指定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七、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四、保险合同中止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解释效力
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法
【专栏4-1】世界保险契约溯源
【专栏4-2】保险条款理解分歧易引发纠纷
【案例4-1】受益人指定不明的,出险后保险金如何给付?
【案例4-2】擅自改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案例4-3】车辆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案例4-4】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其他受益人是否可以获得保险金?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

摘要与插图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寿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即指定领受保险金的人,故又称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二是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指定或约定并在合同中注明的人。
  在保险实务中,就财产保险合同而言,被保险人是财产损失的主体,被保险人自己领取保险赔偿金,一般不规定受益人。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受益人规定,受益人是寿险合同的特有主体,其地位特殊。受益人有如下特征:
  (1)受益人的法律资格。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法律上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的经济组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等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受益人必须在请求保险金时生存,无生命的人不能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
  (2)受益人的产生。受益人产生于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约定、指定或法定的法律程序。约定即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约定。指定即保险合同未约定受益人或约定但未确定,均由投保人指定。法定即合同如未约定,也未指定受益人,此时,其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受益人只要符合法律程序,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但是,投保人确定或变更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当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时,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
  (3)受益人的人数。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的权利是指受益权。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而不是现实的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受益人不能支配受益权。受益权的权限只是领受保险金。对于保险费返还、责任准备金返还和利益分配的请求权属于投保人,受益人无权。受益权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权,而不是继承取得权。虽然从时间看,两者均是在他人死后受益,但是两者的经济性质不同。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干预。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继承权则为继承遗产,具有在继承财产范围内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受益人无权擅自转让受益权。如欲转让他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保险合同中注明允许转让;二是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不能转让,之所以加以限制,原因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如自由转让其权利于他人,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也不能达到投保人使受益人受益的初衷,所以不得不加以限制。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权消失;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受益权也丧失;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受益权消失;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受益权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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