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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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金融保险系列:人身保险(第2版)》通过对人身保险发展历史、人身保险产品和人寿保险公司运作三部分内容的介绍,系统阐述了人身保险的理论和实务。本次修订根据现行《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内容对相关知识进行了补充,并对原有统计资料进行了更新,同时吸收了本学科的研究成果,注重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金融保险系列:人身保险(第2版)》充分运用了章前引例及分析、知识库、相关链接等形式,体现了新颖、实用和活泼的。

目录

第一章 人身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人身风险
第二节 人身风险管理
第二章 人身保险概述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发展历史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作用
第三章 人身保险的数理基础
第一节 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第二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的数理基础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常用条款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第六章 人寿保险产品
第一节 传统人寿保险产品
第二节 年金保险
第三节 特种人寿保险
第四节 新型人寿保险
第七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八章 健康保险
第一节 健康保险概述
第二节 健康保险产品
第九章 团体人身保险
第一节 团体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企业年金计划
第十章 人身保险市场营销
第一节 人身保险市场营销概述
第二节 寿险营销体制
第三节 寿险公司其他创新销售渠道
第十一章 寿险公司业务管理
第一节 寿险公司核保
第二节 寿险公司理赔
第三节 寿险公司客户服务
第十二章 人身保险资金运用
第一节 人身保险资金运用概述
第二节 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
附录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年)
[非养老金业务男表(CL1)]
参考文献

摘要与插图

(三)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人身保险业发展历程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根据上海市军管会发布的训令,包括太平保险公司在内的62家华商保险公司和42家外商保险公司获准恢复营业。解放之初,大部分保险公司资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为缓解华商保险公司的分保问题,在军管会的领导下和中国保险公司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47家华商私营保险公司联合组成民联分保交换处,太平保险公司协理丁雪农被公推为主任委员,民联的办事机构也设在太平保险公司内。民联分保交换处是上海解放后工商业中成立的一个联营机构,它的创办改变了华商保险公司依赖外商的心理,大大增强了华商保险业的信心,同时为私营保险公司的进一步联营奠定了基础。在人民政府对私营保险公司“限制、利用、改造”的政策引导下,1951年下半年,上海25家私营华商产物保险公司开始酝酿合并问题。同时,天津的3家私营保险公司也派代表赴上海联系,表示愿意合并。经过紧张筹备,这28家私营保险公司分别组成太平和新丰两家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入一半以上的资金,相继开业。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由15家公司组成,其中:上海12家,即太平、安平、中国天一,太安丰、华商联合、福安、宝隆、建国、大丰、大信、裕民、扬子;天津3家,即大昌、中安、中国平安。公司资本总额定为人民币(旧人民币,下同)100亿元,其中参加合并的公司以其净资产作为投资,总额定为45亿元,其余55亿元悉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合并协议于1951年10月22日正式签订,11月1日,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正式开业。公私合营新丰保险公司由上海的13家私营保险公司组成,资本总额60亿元人民币,公司于1952年1月1日宣告开业。
  1951年9月,中国保险公司旗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由人民政府接管,它被改造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下的一个专业公司,拥有资本2000多万元。
  1949年下半年,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8月,由陈云同志主持,在上海召开了有华东、华北、华中、东北、西北5个地区的财政、金融、贸易部门领导干部参加的财经会议。创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议就是在这次会议上提出来的。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同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中国保险史从此翻开了崭新的一页。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新中国的保险事业是在苏联国家保险理论与实践的示范影响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1950年1月4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条例》正式公布。5月,全国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例为国营公司占70%,华商公司占8%,外商公司占22%,标志着国营公司领导地位的确定。1951年2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做出《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强制保险的机构。由于当时日益紧张的局势,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对外商保险公司实行了限制政策,它们不但失去了为数很大的保费收入,而且直接业务来源也越来越少。1949年在中国的外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2%,1950年降到9.8%,1952年则为0.01%。因此,到1952年,外商保险公司都陆续申请停业,自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1952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划归财政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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