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强制私营健康保险--双目标逻辑》编著者阎建军。
《强制私营健康保险--双目标逻辑》旨在解释21 世纪后世界主要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为何趋同—— 走向“第三条道路”。本书采取二维坐标分类方法,将医改“第三条道路”的内涵界定为强制私营健康保险,形成既非社会保险也非商业保险的新机制。本书以机制设计理论为主线,建立三边医疗市场的分析框架,推导了私营健康保险在现代医药卫生体系中的作用及其控制医药费用膨胀的内在机理。本书从自愿私营健康保险的局限出发,探讨政府强制与私营保险如何有机结合,实现基本医疗保障的全民覆盖,进一步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走向强制私营健康保险之路,从而指出代议制框架里的政治左右摇摆调整机制,是医改两种福利思想实现融合与妥协、向中间道路的重要因素。本书认为中国医改应当超越“左”与“ 右”,避免在“政府失灵”还是“市场失灵”等表层问题打转,探索走向强制私营健康保险之路。
目录
第一章 21世纪后主要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趋同:从双目标谈起
第一节 21世纪后主要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趋同:走向强制私营健康保险
一 概念的界定
二 美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趋势
三 德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趋势
四 英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趋势
第二节 现有理论及其局限
一 “有管理的竞争”理论
二 第三条道路理论
三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第三节 解释强制私营健康保险:从双目标出发
一 现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双目标
二 本书的具体思路
第二章 为何以私营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营载体
第一节 医患双边医疗市场失灵与三边医疗市场兴起
一 医患双边医疗市场失灵
二 现代医疗市场兴起
第二节 私营健康保险与管理式医疗机制
一 私营健康保险推动管理式医疗机制形成'
二 管理式医疗的效率评价
三 管理式医疗难以通过政府保险机构推动
第三节 社团自治与德国法定健康保险制度稳定性
一 社团自治
二 德国法定健康保险制度中的社团自治
三 基本健康保险制度稳定性:对社团自治的评价
第三章 私营健康保险为何引入政府强制
第一节 借助政府强制克服自愿私营健康保险的局限
一 借助强制保险实现医疗保障全覆盖
二 以强制保险提高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性,并借此提升医疗市场效率
三 私营机构运营强制健康保险
第二节 基本健康保险中“强制”与“私营”相结合:定价与财务机制
一 社群定价
二 强制私营健康保险的财务机制
第三节 强制私营健康保险的交易机制
一 保险交易所机制
二 团体发起人机制
第四章 瑞士强制私营健康保险实践:机制及效果评价
第一节 历史沿革与1994年医改
第二节 瑞士强制私营健康保险运行机制
一 社会互助机制
二 市场化运营机制
三 政府的监管
第三节 改革效果评价
一 医药费用支出增长得到控制
二 政府财政负担较轻
三 基本医疗保障实现全覆盖
四 较高的医疗质量
五 结束语
附录一 法定健康保险给付
附录二 瑞士医疗保健服务的提供
一 许可
二 账单
附录三瑞士补充健康保险——日津贴保险
一 参保与退保
二 保费
三 保险机构与保险机构的选择
四 保险给付与其他保险给付的协调
五 筹资
附录 四法定健康保险与补充健康保险比较
第五章 荷兰强制私营健康保险实践:机制及效果评价
第一节 历史沿革和2006年医改成因
一 荷兰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 2006年荷兰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成因
第二节 荷兰强制私营健康保险运行机制
一 社会互助机制
二 市场化运营机制
三 政府监管
第三节 效果评价及启示
一 效果评价
二 荷兰医改的借鉴启示
附录 荷兰的医疗保健概况
一 健康状况
二 医疗资源及使用情况
第六章 大国医改:走向强制私营健康保险之路
第一节 美国医改:走向强制私营健康保险之路
一 美国走向强制私营健康保险的过程
二 简评
第二节 德国医改:走向强制私营健康保险之路
一 德国走向强制私营健康保险的过程
二 路径依赖
第三节 英国医改:对强制私营健康保险的探索
一 强制公营模式的变迁:从法定健康保险到NHS(全民健康服务体系)的确立
二 NHS改革:从内部市场到第三条道路
三 英国百年医改的背后思潮
第七章 强制私营健康保险:对中国下一步医改的启示
第一节 中国医药
摘要与插图
一 强制公营模式的变迁:从法定健康保险到NHS(全民健康服务体系)的确立(一)法定健康保险:强制模式的开始
1911年12月16日,英国建立了类似于德国的法定健康保险模式。一是强制缴费,所有16岁以上被雇佣以及那些未被雇佣却具有被保险人资格者,应当依法参保。健康保险费用的7/9(女工则为3/4)由雇主和雇工缴纳,余下的2/9(女工则为1/4)由议会拨款(丁建定、杨凤娟,2003)。二是允许友谊社、工会等民间组织作为健康保险法定管理机构。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英国法定健康保险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一是不覆盖被保险人的亲属,使得部分英国民众难以得到医疗保障;二是健康保险支出增长过快,为此,英国政府于1932年决定降低健康保险津贴标准;三是健康保险主要由友谊社、工会等民间组织进行管理,这些民间机构相互之间缺乏调剂。那些健康水平较高的地区,赔付率较低,就能够为参保人提供较高标准的津贴;健康水平较低的地区,由于赔付率较高,收不抵支,其法定管理机构甚至会拖欠参保人的津贴(丁建定、杨凤娟,2003)。
(二)全民健康服务体系:强制模式的
英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要参战国,随着战争的爆发,英国法定健康保险制度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凸显,战争造成民众的生命和健康问题突出,力的战争动员令就是变“战争国家”为“福利国家”(高芳英,2010)。法定健康保险制度改革被看成是打赢战争的政治问题,推动着英国政府在战争尚未结束时就向民众做出承诺。
1942年,《贝弗里奇报告》发表,提出战后医疗保障计划的构想——“将医疗服务和现金待遇分开管理,建立一个由卫生部负责监管、覆盖全民、涵盖所有诊疗项目及各种伤残的综合性医疗服务体系”(贝弗里奇,2004:51)。“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需要,不需缴费即可享受医疗服务”(贝弗里奇,2004:180)。1943年,英国下院表决通过了《贝弗里奇报告》,使之成为一份官方社会保障改革文件。报告所描绘的“福利国家”美好蓝图鼓舞了广大英国民众积极投身国防事业,直至打赢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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