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保险学(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金融系列精品教材》理论联系实际,紧跟时代步伐,既注重基本理论的阐述,也注重对实际问题的分析;既重视对保险经典理论的传承,也关注保险实践的新发展。其特点是理论阐述与实例分析相结合,一般阐述与重点分析相结合,力求全面系统地介绍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来提高读者的理论水平和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
目录
第一篇 保险基本理论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概述
第二节 风险分类
第三节 风险管理
第四节 可保风险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种类
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第四节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第五节 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机构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四章 保险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第二篇 保险分类业务
第五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第五节 团体人身保险
第六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第二节 财产损害保险
第三节 运输损失保险
第四节 工程保险
第五节 农业保险
第七章 责任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节 企事业单位责任保险
第三节 个人责任保险
第八章 信用保证保险
第一节 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信用保险
第三节 保证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的种类
第三节 再保险的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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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保险经营实务
第四篇 保险监管
摘要与插图
(一)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就是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供与合同有关的全部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订立合同的任何一方,对于实质性的情况如有隐瞒或误报,将使合同无效。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再保险合同同样适用诚信原则,而且比一般保险合同要求的诚信程度更高。因为保险业务是在原保险人方面进行的,再保险人由于距离遥远往往无法了解业务的具体情况,只能依赖当事人的品德、诚信行为,所以再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属人性。
诚信原则的核心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原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再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再保险人进行风险估算的依据。因此,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分出人必须向再保险接受人告知实质性事实,并且不仅在订立合同时,而且扩展到再保险合同的整个有效期间。实质性事实是指分出人的承保条件、经营方法,以及再保险合同的自留额、保险费、以往赔款记录等有关影响再保险人是否接受分保和接受分保额的重要情况。原保险人必须将这些资料和数据,尽量充分地提供给再保险人。再保险合同成立后,有关再保险的危险发生变更或危险增加,原保险人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二)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原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再保险合同也要求原保险人对再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就是分出人在原保险合同项下所承担的责任。原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存在或灭失具有经济补偿与否的利害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就是再保险的保险利益。
原保险合同是再保险合同的前提与基础,因此,再保险的保险利益范围是以原保险责任范围为限,即再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应与原保险合同的承保条件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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