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跨国公司投资监管机制研究》以经济化背景下活跃的跨国公司为研究主题,探讨了跨国公司投资的法律监管问题。,作者综合运用经济学、关系学和法学的分柝方法,从分析跨国公司的本体性问题和跨国公司与监管者关系入手,梳理出现行跨国公司监管机制的根本缺陷在于政府和市场的二元监管结构。
目录
总序
序
导言
第一编监管者与监管对象的关系
第一章跨国公司的本体论
第一节跨国公司界定问题上的众说纷纭
第二节经济上一体性与政治、法律独立性的矛盾
第三节跨国公司对传统法人国籍制度的挑战
第四节跨国公司法律地位之辨
小结
第二章跨国公司的公司治理
第一节外延不断扩大的跨国公司法律结构
第二节走向网络化的跨国公司组织结构
第三节异形的跨国公司治理结构
小结
第三章跨国公司与监管者的关系
第一节跨国公司的行为模式
第二节跨国公司与监管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小结
第一编小结
第二编现行跨国公司监管机制及其制度性缺陷
第四章跨国公司政府监管机制
第一节跨国公司政府监管机制概述
第二节跨国公司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第三节东道国的外资准入监管
第四节东道国的外资经营监管
第五节东道国的并购监管
第六节 东道国的外资退出监管
第七节东道国的当地救济
小结
第五章跨国公司双边监管机制
第一节跨国公司双边监管机制概述
第二节跨国公司双边监管的必要性
第三节投资准入条款分析
第四节履行要求条款分析
第五节争端解决条款分析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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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走向管制治理的跨国公司监管机制
第四编实践篇
参考文献
摘要与插图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只是母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仅是公司的附属机构,它本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它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许多性银行在海外投资均采用建立分支机构的形式。与分公司概念相对应,凡设立分公司的公司称为总公司。
一般金融类跨国公司采用总分公司的形式较多。这是因为在影响跨国公司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投资的因素,如注册程序和费用、所得税制度、准入措施等问题上,分公司与子公司有很大不同。注册程序上,设立分公司只需要在东道国注册即可,而设立子公司需要经过许可程序,并符合东道国有关法人设立的相应条件,这些条件因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而有所不同。注册费用上,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依据投资的金额缴纳注册费。采用分支机构的形式,注册费用按照总公司的注册资本计算,采用子公司的形式,注册费用按照子公司的注册资本计算。所得税制度方面,有的国家如美国规定所得税的税基是公司营业所得,则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减少向政府纳税。准入措施方面,有的国家明文规定外国投资者需以何种方式投资,如尼日利亚和印度的法律禁止外国投资者设立分支机构。巴西法律要求分支机构的经理需具有相当的文凭,而子公司的总经理则不必有任何文凭。
分公司与办事处不同。办事处只是母公司在东道国依法设立的、直接从事一些商业活动的机构,不是企业实体,更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办事处无权在东道国直接开展业务活动,只能从事诸如市场调查、传递信息、与客户保持联系、产品质量控制以及商品推销等商业活动。
(三)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依据其所从事活动的内容,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的目的只是通过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支配被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而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例如卢森堡《公司法》规定:“纯粹的控股公司是指其宗旨只是为了在本国公司或在外国公司中参股,因而这类控股公司除拥有管理局的办公楼外,不得拥有其他土地,不得从事任何工商活动,也不得直接与公众进行交易活动。”而混合控股公司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某种实际业务经营的公司,又被称为控股一营业公司。现在许多跨国公司的母公司都是这种控股一营业公司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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