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课堂(知识篇):法·私法·经济法》主要内容包括:私法概论、私法的主体、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区际法律问题等。
目录
前言
法
第一章 法概述
第二章 法主体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 领土
第二节 海洋法
第三节 空间法
第四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法上的个人
第六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 条约法
第八章 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九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私法
第一章 私法概论
第二章 私法的主体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五章 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经济法
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第二章 货物买卖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四章 货物运输保险
第五章 贸易支付
第六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七章 世界贸易组织
第八章 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
第二节 投资法
第三节 融资法
第四节 税法
摘要与插图
(一)条约的定义、特征从一般意义而言,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主体依据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意思表示。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法主体;
(2)条约必须以法为准;
(3)条约必须确定缔约方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4)条约必须是缔约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签署或批准等形式条件外,一项书面条约有效还须具备三项实质性条件:
1.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国家和其他法主体拥有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一国内部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通常由各国的国内法,尤其是宪法来确定。《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明显,涉及重要的国内法规则。
2.自由同意
缔约国自由地表示同意是构成条约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根据《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
3.符合法强行规则
强行法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社会全体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必须符合法强行规则。先,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无效;其次,条约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并终止。前者是自始无效,后者则是自与新的强行规则发生抵触时起失效。
(三)缔结条约的一般程序
缔约程序在法上并无统一的规定,根据缔约国国内法的不同以及条约的性质和内容的区别,缔约程序也各有繁简。一般来说,条约的缔结有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四个阶段。
1.谈判
根据实践,一般条约由国家授权的全权代表进行谈判。谈判代表一般需持有国家授权的“全权证书”。所谓“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或一组织主管机关所发的文件,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该组织谈判、议定认证的条约的约文、表示该国或该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国家元、政府脑及外交部长、驻外使馆馆长(在接受国谈判时)、常驻组织代表(在该组织内谈判时)、国家任命出席会议的代表,由于所任职务,无须出示全权证书。但实践中,上述人员参与谈判往往也持有全权证书。双边条约谈判时,可以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也可以由各方共同起草条约草案。多边条约的谈判,主要经过外交会议进行,条约草案或者由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共同起草,或者由会议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起草。
2.签署签署是缔约国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行为。签署一般在缔约国就条约约文达成后,依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进行。
在任何情况下,草签及未经确认的暂签均不能导致条约生效。所谓草签是指谈判代表将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签在约文下面,表示认证条约约文。而暂签则是待确认的签署,在本国确认以前也仅有认证效力,只有在本国确认后,才产生正式签署的效果。签署的法律意义通常有以下几种:(1)认证条约约文。(2)表示国家初步同意,在经批准后接受条约约束。(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其中表示受条约的约束或者是因条约规定,或者是由于谈判国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