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国学校考前冲刺-卷四突破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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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按照2014年新大纲的考试要求,凭借老师自己多年的授课经验和司法考查规律,找出2014年国冢司法考试卷一的重点考点。并对考点精要讲解,加注“小贴士”来要求考生把握细节,通过“预测突破”试题来检测考生对考点的理解程度,增加考生的得分能力。

摘要与插图

(四)立功
  立功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立功行为主要表现为:(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3)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未归案的同案犯;(4)阻止、检举他人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使得国家免受重大损害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行为人立功表现而得以侦破查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为人构成重大立功。
  (五)过失致人死亡
  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时,才构成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都包含了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应按法条论处,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六)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我国刑法主张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对于缺乏主观罪过的意外事件,刑法明确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往往不容易区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能够预见,如能预见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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