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研究与实践丛书:我国保险行业保障风险及保障基金制度比较研究》中的两篇研究成果在对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对我国保险行业面临的保障风险以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保障基金制度进行专门研究,侧重于从实践层面分析保险行业保障风险以及保障基金制度面临的风险矛盾,比较各种制度设计的优势和不足,并通过介绍各国(地区)的成功经验做法,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目录
我国保险行业保障风险研究
一、保险行业保障风险研究
(一)保险行业保障风险的含义界定
(二)保险行业保障风险的特殊性
(三)保障风险与保险行业风险的关系
(四)保障风险的范围:保险行业风险视角的分析
(五)保险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二、保险保障基金理论分析
(一)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
(二)保险保障基金的职能
(三)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
(四)保险保障基金的定位
(五)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分析
三、我国保险保障基金面临的风险和矛盾及其他国家(地区)
经验借鉴
(一)我国保险保障基金面临的风险和矛盾
(二)成因分析
(三)其他国家(地区)经验借鉴
四、保险保障制度研究
(一)美国
(二)英国
(三)日本
(四)中国台湾地区
(五)各国(地区)实践的差异性分析
(六)其他国家(地区)经验借鉴
五、结论与建议
(一)基本结论
(二)政策建议
案例一美、日保险保障基金作用的比较分析
(一)美国保险保障基金与保险公司破产的处理
(二)日本投保人保护机构与保险公司破产的处理
(三)美日破产保险公司处理方式的比较分析
案例二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救助美国集团
(一)美国财政部和关联储救助AIG的理由
(二)美国财政部和关联储救助AIG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有关AIG救助行动的新动态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比较研究
引言
一、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概论
(一)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概念+
(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保险保障基金的相关制度体系
(四)其他国家(地区)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概况
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模式比较研究
(一)各国(地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及其实践
(二)各国(地区)基金管理模式的共性与差异比较
(三)有关基金管理模式的借鉴与启示
三、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比较研究
(一)各国(地区)基金筹集管理实践
(二)各国(地区)基金筹集管理比较
(三)有关基金筹集管理的借鉴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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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与插图
四、保险保障制度研究通过第三部分的分析研究我们知道,世界各地的保险保障基金虽然在设置、运作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也体现出一些共同特征。在设立的目的上,都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在成员组成上,一般都要求凡在本地有营运资格的保险公司必须作为会员加入基金体系;在治理结构上,基金一般都是独立法人,由会员机构选举产生(也有的由监管机构指派)的理事会负责管理;在保障范围及标准上,基金一般采取多层次保障,对强制险保单持有人进行全额补偿,对其他险种保单进行比例补偿或限额补偿,对再保险、海上保险、信用保险等不予补偿;在补偿对象上,一般只对个人及小型机构进行补偿,而对大型机构保单持有人不予补偿;在资金来源上,基金都是从会员公司收取保费,其标准一般依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或保费收入而定。为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一些地区还规定在基金资金小足时,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援助。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自创立以来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不同的国家结合自己的国情、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相关法律与法规等因素,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的制度框架和实施办法,积累了不少值得借鉴的经验。为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下面我们从基金的管理、筹集和使用三个方面对美国、英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分析。
(一)美国
1.基金的管理
美国的保险保障基金组织形式受其监管体制的影响,也是以州为单位运作。每个州都分别设立了寿险和非寿险保障基金账户,并交由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障协会和财产与意外保险保障协会分别管理。管理协会属非营利性民间机构,受州保险监管机构监督。协会成员从会员保险公司选举产生,主要负责评估需征收保障资金的总量。在各州取得经营许可执照的公司依法强制成为该州保险保障协会的会员,履行向基金账户缴费的义务。即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某一州注册,并取得了10个州的经营执照,则其自动成为10个州保险保障协会的会员。两个基金账户彼此独立,不相互资助。各州又将基金账户按险种区分出多个二级子账户,旨在将征收的资金,专项用于对应的保险产品市场保障上,反映了基金征收与使用的公平性。
(1)纽约州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①寿险保障基金制度
该制度创建于1941年,可以说是当时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其设立的目的旨在应对人寿保险公司经营危机,导致其无法履行所应尽的义务的情况,对被保险人和受损失的第三者,在一定限额内给予补偿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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