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长期以来,中国期货业协会秉持“自律、服务、传导”的理念,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期货市场,加强期货市场研究。自2003年开始,中国期货业协会启动了“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希望通过联合行业和社会力量,共同推动期货市场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工作。自启动至今,“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受到业界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参与申报的单位超过300家,前八期项目共形成课题80项,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中国期货业发展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6)》将第八期“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的8篇课题研究报告集结成书,旨在将研究成果向社会各界传播推广,以达到提升期货行业研究水平,共同推动期货市场发展的目的。由于我们科研管理经验和行业研究水平所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也请读者批评、斧正。
目录
场外衍生产品的开发与设计
一、引言
二、境外场外商品衍生产品市场分析
(一)境外场外商品衍生产品的主要类型分析
(二)场外交易风险分析
(三)场外交易市场参与者分析
(四)境外场外商品衍生产品的开发流程
(五)案例分析——高盛、深南电事件
(六)金融危机后的启发
三、场外衍生产品的设计开发
(一)场外商品衍生产品的设计开发原则
(二)场外商品衍生产品的开发框架
(三)场外衍生产品设计的重点
四、基本场外商品合约形式的设计与定价
(一)场外远期的设计定价讨论
(二)场外互换的设计定价讨论
(三)场外期权的设计定价讨论
(四)结构化衍生品的设计定价讨论
五、场外衍生品设计定价方案实例
(一)场外衍生品设计定价流程概述
(二)方案实例
六、中国发展场外商品衍生产品市场的讨论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我国发展场外市场的需求和益处
(三)我国场外商品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及不足
(四)我国开发场外衍生品业务问题梳理
(五)我国发展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启发
跨境期货交易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
一、境外市场跨境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中对本国投资者保护的经验和惯例
(一)跨境期货交易概念及发展趋势
(二)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对跨境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及对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与案例
二、国内投资者投资境外期货(衍生品)市场时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一)个人及机构投资者
(二)国内期货中介机构代理投资者境外投资时的职责与义务
三、对我国境外期货代理交易发展经验总结与教训
(一)我国境外期货代理交易发展的历史
(二)对我国境外期货代理交易发展经验总结与教训
四、对我国建立跨境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中对本国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对《期货法》立法中保护跨境交易中本国投资者制度的建议
(二)监管规则调整的建议
(三)行业机构在保护跨境交易中本国投资者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境外期货交易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及借鉴研究
引言
第一部分 期货交易纠纷的类型、特点与解决方式
一、期货交易纠纷的类型
(一)我国及台湾地区期货交易纠纷的主要类型
(二)美国期货交易纠纷的主要类型
二、期货交易纠纷的特点
(一)期货纠纷案件的时效性要求高及标的金额大
(二)期货交易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
(三)期货纠纷案件复杂、处理难度大
(四)诉讼处理难以保障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期货交易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我国现今解决期货交易纠纷的方式
(二)美国期货交易纠纷的解决方式-ADR
第二部分 境外期货交易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经验
一、境外期货交易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经验
……
期货公司全面风险控制体系研究
期货公司线上营销渠道发展问题研究
期货市场信用交易与担保制度研究
期货公司创新产品审核与风险评估机制研究
摘要与插图
第二,我国《仲裁法》的羁绊。在行业内建立仲裁制度,实现期货交易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处理,必然会面临设立仲裁机构的法律障碍。我国《仲裁法》第10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只能在设区的市设立。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因为本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目的是要改革以往按专业在部门内设仲裁机构的做法,以精简机构,减少仲裁的行政色彩,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及时性。但从法律语言和立法精神看,仲裁法的规定只是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的专业仲裁机构,它并不禁止所有的专业仲裁机构。否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将失去存在的法律基础。①从各国的实践看,随着ADR的兴起,准许多种仲裁机构并存是普遍形象。因此,在我国行业内建立仲裁制度,必须协调与仲裁法的关系。协调的方式可以通过在法律上赋予行业自治组织对案件的仲裁权,或拓宽对《仲裁法》的规定。随着仲裁的社会化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相信我国《仲裁法》再次修改时,行业仲裁问题将会被重新考虑。仲裁必将更多地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其去行政化也将成为必然的趋势。相信在行业仲裁被认可后,我国行业性仲裁机构将得到新的发展。
2.现实障碍及其突破
第一,对仲裁机制缺乏了解。社会公众对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都较为熟悉,但是对于通过仲裁手段来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还显得相对陌生。这是传统诉讼模式的普及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滞后所导致的。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推动整个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观念的普及对其运用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证券法》修订的思路中,证监会已经明确将行业内调解制度作为新法修改的重点。这一举措无疑极大地推动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整个行业内的发展。而在调解机制运行成熟后,作为另一重要组成部分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制度必定也会为行业所熟悉,届时建立行业内仲裁制度将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
第二,小众市场的尴尬。造成期货交易立法规定的滞后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期货市场本身同其他商事市场相比属于小众市场,其参与人员不及银行、证券及保险等行业广泛,在其他相关行业立法尚未成熟前期货市场很难有所突破。加之我国没有如美国CFTC-样的专门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期货市场的监管被置于证监会的职能中。因此,在考虑行业仲裁时需要协调与证券行业的关系。
随着新期货品种的推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也逐步增加,而在其他行业纠纷解决机制相对成熟后,行业内仲裁制度在期货业推广不会存在问题。当然,这先需要我国仲裁制度本身的普及与发展,而这离不开立法上的支持与推动。
(五)构建我国期货行业内仲裁制度的具体设想
在我国建立期货行业内交易纠纷的仲裁机制,必须先解决好仲裁机构、仲裁人员、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基本问题。
1.仲裁机构——期货仲裁委员会
我们考虑的期货仲裁委员会是下设于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一个组织。其主要职能是通过仲裁形式解决行业内部的交易纠纷。委员会的会员由行业协会、交易所及外部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委员会不对案件进行具体仲裁,其主要负责处理仲裁员的选任和仲裁程序等事项,并负责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但委员会选任的仲裁庭或者独任仲裁员(随机产生的)负责对具体案件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