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目前,企业的纳税意识参差不齐,一般较大规模企业纳税意识较强,办税人员对税收政策相对来说比较熟悉,而一些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地企业,纳税意识就相对逊色与单薄。本书就是在这种前提下,深入细致探讨税收政策及纳税操作实务,力求系统反映中国税收制度的全貌和动态。更主要是为大家梳理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误区,引导大家正确纳税,避免交冤枉税,旨在从理论上澄清对纳税的相关认识,避免企业与个人走入纳税误区。
本书内容涵盖了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现行的所有税种的税制精华,并辅之以丰富案例,从多种角度讲解纳税操作实务,以此突出其指导性和实用性。
目录
第1篇 实务操作误区
专题 1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确认及视同销售
误区001:企业一次性收取3年的房租并开具发票,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 / 3
误区002:企业购买钢材用于厂房建设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4
误区00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也要视同销售 / 5
误区00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同时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 9
误区005:无偿赠送货物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11
误区006:“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 11
误区007:企业产品或自制设备转为自用固定资产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13
误区008: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 15
专题 2 企业所得税资产税前扣除
误区009:办公家具都不属于固定资产,购买时一次性进入当期费用 / 16
误区010: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卖方账上净值入账 / 18
误区011: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都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 19
误区012:企业停产期间固定资产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 20
误区01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但未取得全额发票的不能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 21
误区014:投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 21
误区015:盘盈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 22
误区016:短于折旧年限的纳税调增,折旧以后年度不能调减 / 23
误区017: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照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 / 24
误区018: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不可选择0% / 25
误区019:固定资产改建支出都按长期待摊费用在税前扣除 / 25
误区020:企业外购的软件折旧年限必须10年以上 / 29
专题 3 企业所得弥补亏损政策
误区021: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30
误区022:企业所得税的五年弥补期含亏损年度 / 31
误区023: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可弥补亏损 / 31
误区024:清算期间不可弥补亏损 / 32
误区025: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可继续弥补 / 33
误区026:核定征收的企业也能弥补亏损 / 33
误区027: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前期亏损可以扣除 / 34
误区028: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前期亏损可以弥补 / 36
专题 4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摘要与插图
误区00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也要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1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
2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如下: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6种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视同销售范围来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只涉及货物和应税服务,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涵盖了货物和劳务;从视同销售的内涵来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具体分析如下:
(1)将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应税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