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一、《银行营销实训系列:票据融资》以银行营销人员为主要阅读对象,以可操作性和时间性为着力点,围绕“如何做营销”(营销方法)和“用什么做营销”(银行产品)两大主题组织内容,基本涵盖了银行营销人员开展业务所需的主要方面。
二、《银行营销实训系列:票据融资》的部分内容以我曾公开出版过的著作为底本,纳入丛书时,做了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三、本丛书参考了众多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图书,并得到了众多金融同业人士的帮助与指点,在此深表谢意。不当之处,亦敬希谅解。
四、本丛书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时间较紧,加之水平有限,肯定仍有不甚完善之处,今后如有机会将再加以认真修订。
五、为广大银行营销人员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帮助,是作者多年以来的心愿,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达到该目标。
目录
第一章 基础知识
第一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含义
二、票据行为的分类
三、票据行为的特征
四、票据行为的要件
五、票据行为的代理
六、票据行为中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票据权利
一、基本含义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与消灭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
四、从票据债务人角度而言的票据抗辩
五、作为票据权利相对物的票据义务
六、与票据权利义务紧密相关的票据时效
第三节 汇票制度
一、出票制度
二、承兑制度
三、背书制度
四、保证制度
五、涉外票据制度
六、法律责任制度
第四节 票据丧失及其补救
一、票据丧失及其法律后果
二、失票救济制度
第五节 票据的异常形态
一、瑕疵票据
二、票据的涂销与更改
第二章 业务品种
第一节 普通商业汇票贴现
一、业务认知
二、交易客户选择
三、业务操作流程
四、业务风险及防范
五、贴现客户的差异化营销
六、“先贴后查”商业汇票贴现——对票据贴现基本程序的一种变通
七、贴现业务中常见的问题及其解决
第二节 买方与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一、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二、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第三节 无追索权贴现
一、业务含义
二、业务优势
三、业务流程
四、办理要求
第四节 承兑后代理贴现
一、业务由来
二、业务含义
三、业务流程
四、办理要求
五、一种特殊的承兑后代理贴现业务——集团贴现
第五节 承兑与无追索权贴现组合
一、业务含义
二、办理要求
第六节 商业汇票转贴现与再贴现
一、转贴现的价格及其确定
二、商业汇票转贴现买断式买入与卖断式卖出业务
三、商业汇票转贴现回购
四、商业汇票再贴现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组织管理
一、国内银行票据业务管理模式比较
二、“总行票据中心”模式的运作架构
第二节 风险管理
一、票据业务面临的风险类型
二、票据业务风险管理的一般措施
三、商业汇票保管与商业汇票业务档案保管
四、风险防范的具体着力点
第三节 营销管理
一、宣传策略
二、市场认知
三、客户选择
四、利率策略
五、产品策略
摘要与插图
(一)物的抗辩物的抗辩又称客观的抗辩和的抗辩,是指由于票据本身或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的原因,可由票据债务人来对抗一切持票人而不因持票人变更受到影响的票据抗辩。包括两类:
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此种抗辩主要基于票据本身的原因而产生)
因票据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使票据无效的抗辩,包括票据上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按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空白授权票据没有补充、票据金额记载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字不一致,出票人没有签章或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改了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人在票面上记载了附条件付款文句,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持票人又背书转让的(此种情况下,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对具有以上特征的票据,无论谁持有,其向票据债务人请求行使票据权利时,债务人都可以票据无效为由抗辩。
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当,不依票据文句提出请求,包括票据到期日尚未届至、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所载的付款地不符等。
票据权利已经无法行使,包括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发生效力后持票人(而非失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票据已得到全部付款并在票据上进行了记载、票据所载金额由于无法向票据债权人付出而以商业道德原因向有关机关办理了提存手续。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
(1)票据行为不能有效成立。包括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欠缺票据行为能力但在票据上签章、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他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伪造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但由收款人以外的人持有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已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或在票据变造前签章等。
(2)持票人没有依法出示票据权利或票据债务人因持票人欠缺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义务。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票据提示或者不能提供拒绝证明,依法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即其前手的票据义务解除。所以,被解除了票据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对票据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超过时效而消灭,票据债务人因而解除了被追索的票据义务,可以以时效期间届满不再负有清偿义务为由对抗任何票据债权人。
(4)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已经实际丧失承担票据义务的能力,如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被行政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该债务人实际上已不具备承担票据义务的能力,当持票人向其主张票据权利时,可以此抗辩。
(二)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又称主观的抗辩和相对的抗辩,是指由于持票人自身的原因或者是票据债务人与特定持票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提出,只能对抗特定的持票人而不能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票据抗辩。持票人一经变更,这种抗辩的原因便不复存在(票据抗辩的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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