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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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解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新增、修订法律法规。
摘要与插图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
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法、检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两审终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审判公开及辩护权】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保障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法院定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陪审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