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1、法条、司法解释穿插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2、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3、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1~118条)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1~16条)
第9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13条【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17~38条)()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18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第23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4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5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6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27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8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9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33条【专属管辖】()
第34条【协议管辖】()
第35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36条【移送管辖】()
第37条【指定管辖】()
第38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第39~43条)()
第40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41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章回避(第44~47条)()
第44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46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47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48~62条)()
第一节当事人()
第48条【诉讼当事人】()
第51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52条【共同诉讼】()
第53条【当事人一方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5条【公益诉讼】()
第56条【第三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57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59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第62条【离婚诉讼代理的规定】
第六章证据(第63~81条)()
第63条【证据种类】()
第64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第65条【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第69条【公证证据的证明力】()
第72条【证人义务、资格】()
第73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76条【鉴定程序启动】()
第78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81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第82~92条)()
第一节期间()
第82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第83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85条【直接送达】()
第86条【留置送达】()
第八章调解(第93~99条)()
第97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第98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99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100~108条)
第100条【诉讼中保全】()
第101条【诉前保全】()
第106条【先予执行】()
第107条【先予执行条件】()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109~117条)()
第109条【拘传的适用】()
第112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116条【拘传、罚款、拘留的程序】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118条)()
第二编审判程序(第119~223条)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19~156条)()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119条【起诉条件】()
第122条【先行调解】()
第123条【立案期限】 ()
第124条【审查起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127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第132条【当事人的追加】()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134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第140条【合并审理】()
第143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144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摘要与插图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法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法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历年试题
2014年试卷三第35题: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A.检察监督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答案:C。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命题题眼
本条规定了调解原则。调解分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主要是人民调解,其次是仲裁中的调解及其他行政性调解。本条规定的是诉讼中的调解。本原则应注意:
除了离婚诉讼等少数案件外,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此次修订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即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和合法。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在一审、二审、再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都可以进行调解。此知识点会结合第八章调解的内容来考查。
历年试题
2011年试卷三第38题: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答案:D。A是处分原则的体现,BC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强化模拟题
有关诉讼调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一审、二审可以进行调解,再审中则不能进行调解
B法院调解原则,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
C解决民事纠纷应当以调解为主
D凡是进入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
答案:B。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但解决民事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