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1、法条、司法解释穿插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2、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3、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目录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22条)()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14条【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15条【公司的转投资】()
第16条【公司转投资和担保的法定程序】()
第20条【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
第21条【关联交易的规范】()
第22条【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23至70条)()
第一节设立()
第23条【设立条件】()
第24条【股东人数】()
第26条【注册资本】()
第27条【股东出资方式】()
第28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30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
第34条【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35条【抽逃出资的禁止】()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37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40条【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4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47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第63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1至75条)()
第71条【股权转让】()
第72条【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第74条【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76至124条)()
第一节设立()
第77条【设立方式】()
第78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80条【注册资本以及资本限额】()
第82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83条【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第84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比例】()
第90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91条【股本的抽回】()
第93条【出资不足的责任】()
第94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110条【董事会的召集】()
第112条【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125至145条)()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141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142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146至152条)()
第146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148条【董事、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149条【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151条【股东请求诉讼权】()
第152条【股东的诉讼权利】()
第七章公司债券(第153至162条)()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163至171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172至179条)()
第172条【公司合并种类】()
第173条【公司合并】()
第175条【公司分立】()
第176条【分立时债务的承担】()
第177条【注册资本的减少】()
第179条【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180至190条)
第180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2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第183条【清算组的成立】()
第185条【催告债权人】()
第186条【清算程序】()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191至197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198至21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216至2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13条)()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摘要与插图
2013年《公司法》修改重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第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第三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对登记文件的要求。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按照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公司,股东必须实缴资本,即使分期缴纳的,股东次出资额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且剩余出资额也需要在一定时限内缴足。原《公司法》为了更好的保障注册资本的如期、足额认缴,还要求公司注册申请登记之前,需要先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缴纳的出资进行验证。而新《公司法》却放宽了对股东实缴资本的把控,先,对于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不再强行设定认缴期间,取消了原来所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并且,一人设立有限公司的也不再需要一次性足额缴纳全部出资。其次,新《公司法》将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即关于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可以全凭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营业执照中只体现全体股东拟认缴出资额,而不体现已经实际缴纳出资额。
第二,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在旧《公司法》中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10万元。新《公司法》取消了这些规定,不再要求企业必须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方可设立公司,也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次出资比例,并且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了登记事项和对登记文件的要求。旧《公司法》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需要经过验资机构验收资本,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验资证明文件。但由于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即公司在注册时不再要求提交已实缴资本的验资情况,并且公司营业执照也不需要载明公司实收资本。
本法历年考点的具体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份
总分值
考点及分值
2009
11股东1、有限公司股份转让1、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特征、
注册资金缴纳2、一人公司3、
公司合并2、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权2
2010
16股东出资2、
请求公司收购公司股权2、
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2、
商事登记2、子公司6
2011
10公司分立1、股东的确认1、
公司解散1、公司设立前的债务承担2、
以股份出资2、抽逃出资的认定2、
一人有限公司1
2012
21
分红比例的确定1、股东的确认3、
公司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的
权利1、清算组1、国有有限公司
董事会的组成2、一人公司2、
抽逃出资2、股权转让2、
股东大会决议4、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权3
续表
年份
总分值
考点及分值
201326执行董事的职权1、新增注册资本1、股东的知情权1、请求公司收购股权1、分配红利、对外投资、表决权2、股份公司的设立、股份认购、董事长的担任2、董事的禁止行为及责任2、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7、股份转让6、设立中公司的行为能力3
201431名义股东6、股东出资4、注册资本2、分公司与子公司1、股东资格的继承1、出资证明书1、股东请求解散公司7、抽逃出资1、股东名册2、清算2、公积金2、募集设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