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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私法·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关于内地与澳门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略)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
摘要与插图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的概念、渊源和原则
考点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它的形式渊源,即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它的意义在于指明去哪里寻找法规则以及识别一项法规则是否有效。
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1法的主要渊源
(1)条约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条约是现代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条约包括“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都是法的渊源。契约性条约限于特定的交易,规定某个特定事项或特定义务。造法性条约是指那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在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条约。
(2)习惯
习惯是指在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法老、始的渊源。
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
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一项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是心理要素。
(3)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
“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在《法院规约》第38条第2款中提到的“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广义上也被理解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
2确立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确立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本身不是独立的法渊源,但可以帮助证明法的有效规则。确立法原则的辅助资料主要包括:
(1)司法判例
主要指法庭和仲裁机构的判例,也包括各国国内司法和仲裁机构的判例。按照《法院规约》的规定,法院的裁决只对当事国有拘束力。但由于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在法学界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因此其判决在实践中被高度尊重,并对法规则的证明和确立有重要影响。
(2)法学家的学说
历,法学家的学说对阐明某些法规则帮助很大,但其现在对法的影响大大降低。
(3)组织的决议或宣言
例如,联合国大会有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决议。这些决议本身对成员国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它们反映了大多数成员国的政治意愿,因此对有关法规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作为确立法原则的辅助资料,组织决议的作用和地位高于司法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
历年试题
2007年试卷一第77题: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AC。
强化模拟题
在下列各项中,构成确立法原则的辅助资料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