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刑事诉讼法-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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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1、法条、司法解释穿插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2、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3、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目录

第一编总则(第1~106条)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7条)()
第3条【专门机关职权】()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9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10条【两审终审】()
第11条【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12条【法院统一定罪】()
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二章管辖(第18~27条)()
第18条【职能管辖】()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3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24条【地域管辖】()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指定管辖】()
第三章回避(第28~31条)()
第28条【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2~47条)()
第32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33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34条【指定辩护】()
第35条【辩护人责任】()
第36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7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8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9条【辩护人权利】()
第40条【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41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4条【诉讼代理】()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例外】()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第48~63条)()
第48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
第49条【举证责任】()
第50条【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第52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53条【证明标准】()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56条【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57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58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标准】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2条【保护证人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4~98条)()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73条【监视居住地点及通知】()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
第78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第79条【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第82条【扭送】()
第83条【拘留程序】()
第84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86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88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89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第92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93条【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94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95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6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99~102条)()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0条【保全措施】()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3~105条)()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
第104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105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6条)()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7~177条)
第一章立案(第107~112条)()
第108条【立案材料来源】()
第110条【立案程序】()
第111条【立案监

摘要与插图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历年试题
2012年试卷二第22题: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答案:A。
2012年试卷二第64题: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答案:ABC。
2012年试卷二第65题: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答案:BCD。
2013年试卷二第22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答案:D。实体真实主义可以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脱逃,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发现真相。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故本题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2014年试卷二第22题: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答案:B。
2014年试卷二第24题: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答案:C。
2014年试卷二第64题:关于“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B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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