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民法-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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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1、法条、司法解释穿插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2、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3、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2条【本法调整对象】()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9~35条)()
第10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1条【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14条【法定代理人】()
第15条【公民的住所】()
第18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20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21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22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23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24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25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32条【合伙财产】()
第34条【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35条【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人(第36~53条)()
第36条【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39条【法人的住所】()
第43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48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49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54~70条)()
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58条【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59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61条【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62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63条【代理权】()
第64条【代理的种类】()
第66条【无权代理】()
第67条【违法代理】()
第68条【转委托】()
第69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71~105条)()
第86条【按份之债】()
第87条【连带之债】()
第88条【合同的履行】()
第92条【不当得利】()
第93条【无因管理】()
第100条【肖像权】()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106~134条)()
第109条【因保护公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诉讼时效(第135~141条)()
第135条【普通诉讼时效】()
第136条【短期诉讼时效】()
第137条【长期诉讼时效】()
第138条【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139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140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141条【特殊规定】()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42~150条)()
第九章附则(第151~156条)()
第154条【期间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第1~38条)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9~31条)()
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23条【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
第28条【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30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31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
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35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36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编所有权(第39~116条)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39~44条)()
第39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41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

摘要与插图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命题题眼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转让和剥夺。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2)身份。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
2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都不能作为财产。人身的物质要素,如人的器官、血液也不能作为财产。
历年试题
2008年试卷三第1题: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答案:C。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民事行为能力人。
得侵犯。
第六条【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本法的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命题题眼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的认定,注意时间的确定是有先后顺序的。先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注意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死亡时间的确定。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有两个例外规定:
(1)在继承中胎儿的应留份额。
(2)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死者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享有人格权。但他人侵犯死者的隐私、名誉等人格利益,法律仍然应当予以保护。
强化模拟题
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
B胎儿不享有人格权,不享有民事权利
C胎儿不享有财产权,财产权也不是民事权利
D胎儿享有继承权,不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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