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私法.经济法-2015年司法考试众合名师通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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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应对2015年法学,需要做很多事情,概括起来有三点,姑且称为“三字箴言”。
第一,全,全面。全面不是没有重点,而是指对重点考点要全面把握。考试的命题趋势是越来越细,出题角度越来越多元化,不全面掌握,就不能掌握考查的关键点,做多选、不定项选的时候会有很大的麻烦。只有全面把握相关重要考点,才可以做到扫除知识盲点,才会有做题时的从容和作对题目之后的欣欣然。
第二,准,准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重点要找准,知识点、法条二者齐飞,不可偏废;二是理解要精准,一知半解,希求侥幸,终成悔恨;三是考点要记准,没记清,记不牢,望题兴叹,徒留唏嘘。正所谓“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这三点做到了,可保复习效率高,理论水平高,做题正确率高。有如此“三高”,便可笑傲司考考场。
第三,狠,指做题时既要深思慎取,又要快速果决。怎样才可以培养出这样的素养呢?时刻不要忘了,司考是一种考试,展现在考生面前的是题目,作对题目是成功的关键。因此,进行一定的练习是的。通过练习来熟悉命题,掌握经验,培养感觉,这样,便可以成为考场上的“狠角色”,例无虚发,一击必杀!

目录


第一讲法导论/00
一、法的概念/00
二、法的渊源/00
三、法的基本原则/00
第二讲法律责任/00
一、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00
二、法上的承认/0
三、法上的继承/0
四、国家对不法行为的责任/0
五、赔偿责任/0
第三讲法上的空间划分/0
第一节领土/0
一、领土的构成/0
二、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0
第二节海洋法/0
一、领海基线/0
二、内海/0
三、领海和毗连区/0
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0
五、公海与海底区域/0
六、群岛水域及其制度/0
第三节民用航空法/0
一、领空主权/0
二、航空安全制度/0
第四节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0
一、登记制度/0
二、责任制度/0
第四讲法上的个人/0
第一节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0
一、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0
二、国籍的因出生取得/0
三、防止与消除无国籍原则/0
四、中国国籍的丧失/0
五、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0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0
一、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主要内容/0
二、外交保护/0
三、引渡/0
四、庇护/0
第五讲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0
第一节外交关系法/0
一、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0
二、使馆的职务/0
三、使馆的组成和等级/0
四、使馆的特权和豁免/0
五、外交代表的派遣/0
六、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0
七、使馆和外交人员的义务/0
八、使团/0
第二节领事关系法/0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0
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0
第三节中国外交、领事两个条例与两个公约不同的规定/0
第六讲条约法/0
第一节条约的缔结/0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0
三、条约的保留/0
第二节条约的效力/0
一、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0
二、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0
第三节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0
一、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0
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0
第四节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0
一、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0
二、我国的相关规定/0
第七讲和平解决争端/0
一、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0
二、法院/0
三、海洋法法庭/0
第八讲战争与武装冲突法/0
一、战争的后果/0
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海牙规则体系)/0
三、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0
国 际 私 法
第一讲私法概述/0
一、私法的调整对象/0
二、法律冲突/0
三、冲突规范/0
四、准据法/0
第二讲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0
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0
一、自然人/0
二、法人/0
第二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0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0
二、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0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及我国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0
四、收养的法律适用/0
五、扶养的法律适用/0
六、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0
第三节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0
一、不动产的法律适用/0
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0
三、在途动产物权发生变更的法律适用/0
第四节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0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0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0
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0
第五节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0
一、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0
二、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0
三、知识产权侵权/0
第六节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0
一、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0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0
三、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0
第三讲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0
一、定性/0

摘要与插图

考界盛传:“三国成则卷一成,卷一成则司考成。”
2014年司法考试刚刚尘埃落定,2015年司考的战鼓已然咚咚作响,下面针对近四年来司法考试中法学的命题做些归纳,谈些看法,并对今后的法学复习提些建议。
法学的题目位于第一卷,题型就是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没有主观题。2007~2010年连续四年,“法学”——公法、私法、经济法——加在一起总共31个题目,44分。而2014年则延续了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情况,题量、分值有所减少,具体公法考了总共7道题,单选题3道,多选题3道,不定项选择题1道,分值是11分。私法总共是9道题,其中单选题5道,多选题3道,不定项选择题1道,总共考了13分。经济法的题目是10道,其中单选题考了5道,多选题3道,不定项选择题是2道,总共是15分。法学2014年共计考查26题,39分。较之2007~2010年,公法少了1分,私法和经济法各少了2分。4年法学的题量、分值已经压缩得少得不能再少了。
简单说,四年法学部分的命题特点可以用三个字来概括:“重”、“法”、“综”。
第一,所谓“重”,指“重点”。法学的题目主要还是围绕法学的重点理论、重要条约、惯例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国内法,命题基本遵从了大纲的要求。这就要求法学的复习一定要抓住重点。抓住重点方为成功之本!
第二,所谓“法”,指注重对法条的考查。一方面,有对应国内法的是重点。如私法的《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是考查的重点。另一方面,有重要的条约、惯例作依托的,重点。如公法中的《条约法公约》、私法中的《海牙取证公约》和经济法中的贸易术语、《海牙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待遇原则等。这些考的都是相关公约和惯例中的内容,这种特点在经济法里体现得更为突出,代表了考试的趋势,也指明了我们学习的方向,今后的复习一定要看“法”、识“法”、会用“法”,有新的法律法规出现的,有明确国内法作对应的,有重要条约惯例的,就是考试的关键所在!
第三,所谓“综”,指四年的法学命题喜于综合性考查。以2014年的法题目为例,综合性题目就有近10题之多,而且通常都是四个选项四个考点。比如第32题,涉及了法上的承认、法上的继承、条约的生效和登记、安理会的表决制度等法基本问题。再如第74、76、77、78、79、81、98等题均系如此。这就要求我们今后的复习必须学会综合把握,融会贯通,灵活运用,此乃一切学习的圭臬,万不可丢!
把以上三个特点连起来,就会发现四年的法学部分命题水平相对较高,对于考生来讲,法学部分既不是团起来的“刺猬”,无从下手,也不是谁都可以捏的“软柿子”;复习时既要高度重视,又要充分准备,应试时既要灵活运用,又容不得半点马虎。应对2015年法学,需要做很多事情,概括起来有三点,姑且称为“三字箴言”。
第一,全,全面。全面不是没有重点,而是指对重点考点要全面把握。考试的命题趋势是越来越细,出题角度越来越多元化,不全面掌握,就不能掌握考查的关键点,做多选、不定项选的时候会有很大的麻烦。只有全面把握相关重要考点,才可以做到扫除知识盲点,才会有做题时的从容和作对题目之后的欣欣然。
第二,准,准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重点要找准,知识点、法条二者齐飞,不可偏废;二是理解要精准,一知半解,希求侥幸,终成悔恨;三是考点要记准,没记清,记不牢,望题兴叹,徒留唏嘘。正所谓“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这三点做到了,可保复习效率高,理论水平高,做题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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