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5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根据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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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由拥有多年教学经验和良好口碑的北京万国学校一线名师根据司法考试教材、大纲以及在归总历年真题考试规律的基础上编写而成。全书根据老师们的授课内容编写而成,考点全面,讲解清晰,整体图书结构逻辑明朗,有利于考生备考复习时使用。

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法渊源
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合法行政原则
 第二节 合理行政原则
 第三节 程序正当原则
 第四节 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三章 行政组织
 第一节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组织的分类
 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个人
第四章 行政公务员
 第一节 行政处分的种类、设定与适用
 第二节 行政处分的决定与申诉
第五章 行政行为总论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废弃
第六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八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节 法律责任与救济
第九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二节 行政确认
第十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总论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二章 行政复议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及其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原告
 第二节 行政诉讼被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四节 共同诉讼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裁定管辖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述及举证责任
 第二节 举证时限
 第三节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节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根据
 第二节 横跨新旧法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 起诉与受理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概述
 第二节 起诉期限计算
 第三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审理
 第一节 行政诉讼审理程序
 第二节 和解撤诉
 第三节 不停止执行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程序关系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
 第一节 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方式
 第二节 作为案件的判决方式
 第三节 变更判决
 第四节 行政诉讼执行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通论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
 第二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三章 司法赔偿
 第一节 司法赔偿范围
 第二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司法赔偿程序
附录:经典真题解析

摘要与插图

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合法行政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合法行政原则概述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行政原则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合法行政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的拘束,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之下开展行政活动。这一原则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法律优位”;另一个是“法律保留”。
  二、法律优位“法律优位”,又被称为法律优先,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背现行法律规范。简单地说,“法律优位”要求行政行为受现行法律规范的拘束,不得采取违反现行法律规范的措施,这是合法行政原则的消极方面。
  (一)适用范围所有的行政行为都适用“法律优位原则”而无例外。也就是说,不管该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管是单方行政行为还是双方行政行为,不管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也不管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只要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均应当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二)规范范围对行政行为处于“优位”地位的规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国,行政机关在政治上从属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即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而国务院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领导行政工作”的宪法地位,其他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务院的领导,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行政法规。另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法规是宪法和法律的具体化,遵守合法有效的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遵守宪法和法律。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章的制定必须根据法律或者法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行政规章是法律或者法规的具体化,遵守合法有效的行政规章,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遵守法律或者法规。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也必须依照规章。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也应受宪法的制约,尤其是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宪法基本价值所在,应当具有拘束行政行为的效力。
  (三)拘束内容“法律优位原则”的拘束内容,可以分解为正、反两个方面:第一是适用强制。“适用强制”是强调“法律优位”的正面含义。“适用强制”先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必须符合法规范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行为主体具有管辖权;(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适用强制”其次要求:法规范为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第二是偏离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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