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专用讲义-(全6册)-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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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从海量到微量:全面压缩“三大本”提取精华内容。
  ★从模糊到精准:区分考点轻重缓急,对疑点和难点进行澄清突破。
  ★从片面到融通:联系、对比、归纳、总结四位一体。

摘要与插图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关键词:宪法的分类,宪法的渊源,宪法的结构,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解释与修改,宪法的实施保障
  一、宪法的特征
  历史时期古代中国古代西方近 现 代
  宪法
  的含义
  第一种表现形式:一般的法律、法律制度第一种表现形式: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第一种含义是指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这使宪法与普通法律相区别,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第二种表现形式: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第二种表现形式:皇帝的诏书、谕旨第二种含义是指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部门;这使宪法与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相区别第三种表现形式:颁布法律、实施法律第三种表现形式: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为12月4日。
  (一)宪法与一般法律共同的特征
  因为宪法是法律,所以宪法与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及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都具有国家强制力,其内容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独有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体现在内容、效力及制定、修改程序几个方面。
  (1)内容:内容更广泛、全面、重大,规定了国家本、要的问题。
  (2)效力:具有的法律效力:
  ①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行为准则。
  (3)制定程序:比一般法律的制定程序严格、复杂,一般需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关。
  (4)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严格、复杂。我国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维持阶级统治只是宪法的目的之一,公民权利的保护是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组织国家机构只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式。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关于宪法与民主的关系: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权的有效保障,也就是对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无产阶级的民主与资产阶级的民主,社会主义的宪法与资本主义的宪法之间存在本质区别;社会主义的宪法与资本主义的宪法都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的分类
  (一)形式上的宪法分类
  形式上的宪法分类即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作的分类,其主要类别如下所示: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该分类由英国学者J蒲莱士次提出。
  (2)以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划分标准。
  (3)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历第一部成文宪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而是散见于单行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例如英国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1)该分类由英国学者J蒲莱士次提出。
  (2)以是否具有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划分标准。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国家,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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