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法.经济法-国家司法考试万国专题讲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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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新版万国学校专题讲座系列丛书,为满足司法考试考生的需求,在全书的正文之前设置了两个旨在从不同角度进行提示的导读,即“考点导读”、“案例索引”。“考点导读”包括“高频考点”与“命题特点”两个部分。“案例索引”是用一个较具概括性的案例来引出本讲将要涉及的主要知识内容,从而启发读者带着问题去阅读正文。

目录

目录
  商法部分
  专题一 公司法概述 
  专题二 公司的设立
  专题三 公司的股东及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专题四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及公司债券
  专题五 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专题六 有限责任公司
  专题七 股份有限公司
  专题八 合伙企业法 
  专题九 有限合伙企业 
  专题十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专题十一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专题十二 破产法的一般程序概述
  专题十三 债务人财产与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
  专题十四 破产程序及法律责任
  专题十五 票据法概述
  专题十六 票据权利与票据行为
  专题十七 汇票、本票与支票
  专题十八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专题十九 证券的发行与流通 
  专题二十 证券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专题二十一 保险法概述
  专题二十二 保险合同
  专题二十三 保险业法律制度 
  专题二十四 海商法
  经济法部分
  专题二十五 竞争法
  专题二十六 劳动法
  专题二十七 财税法
  专题二十八 银行业法
  专题二十九 消费者法
  专题三十 房地产法
  专题三十一 环境保护法

摘要与插图

第三节公司的资本
  一、公司资本的含义
  公司资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由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包括: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认缴资本
  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可以允许分期分批缴付出资,不强制要求一次足额缴清,所以认缴资本与实缴(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
  (三)实缴(实收)资本
  实缴资本是指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由于股东认购股份后,可能一次全部缴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清,故而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或等于注册资本。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不允许分期分批缴付出资,所以它的认缴资本等于实缴资本。
  二、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原则,是指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资本三原则”重要。
  (一)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确定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二)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该原则具体体现在下列规则上:
  1.禁止抽逃出资
  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原则上不得抽回其股本,除非有以下三种情形(即设立失败)之一的:(1)未按期募足股份的;(2)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
  2.禁止折价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法》第127条)
  3.严格限制股份回购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除非有法定的特殊情形;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即变相的回购也不行。(《公司法》第142条)
  (三)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资本变动的方向有二:增资或者减资。由于增资对公司债权人有利而减资对债权人不利,所以《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
  三、公司增资、减资
  (一)减资程序
  1.决议。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在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均为决议,需要2/3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
  【实战贴士】
  是“2/3以上多数表决权”而不是“2/3以上股东”!这是一个常见的出题陷阱。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清偿与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5.办理变更登记。
  【实战贴士】
  准确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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