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新版万国学校专题讲座系列丛书,为满足司法考试考生的需求,在全书的正文之前设置了两个旨在从不同角度进行提示的导读,即“考点导读”、“案例索引”。“考点导读”包括“高频考点”与“命题特点”两个部分。“案例索引”是用一个较具概括性的案例来引出本讲将要涉及的主要知识内容,从而启发读者带着问题去阅读正文。
目录
目录
民法导论部分
专题一 民法导论
专题二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总论部分
专题三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
专题四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专题五 自然人
专题六 法人
专题七 民事法律行为
专题八 代理
专题九 诉讼时效
物权法部分
专题十 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专题十一 物权变动
专题十二 所有权
专题十三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
专题十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题十五 共有
专题十六 用益物权
专题十七 担保物权一般原理
专题十八 抵押权
专题十九 质权
专题二十 留置权
债权法总论及法定之债部分
专题二十一 债的原理概述
专题二十二 无因管理
专题二十三 不当得利
专题二十四 侵权责任法之基本原理
专题二十五 多数人侵权
专题二十六 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的侵权
专题二十七 保证
专题二十八 定金
合同法部分
专题二十九 合同法概述
专题三十 合同的订立
专题三十一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解释
专题三十二 合同的效力
专题三十三 合同的履行及其抗辩
专题三十四 合同的保全
专题三十五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专题三十六 合同履行障碍
专题三十七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专题三十八 违约责任
专题三十九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合同——买卖合同
专题四十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殊合同
专题四十一 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专题四十二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专题四十三 技术合同
专题四十四 提供劳务的合同
婚姻继承法部分
专题四十五 婚姻法
专题四十六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部分
专题四十七 著作权法
专题四十八 专利法
专题四十九 商标法
专题五十 知识产权其他问题
摘要与插图
第五节共同危险行为一、立法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的复数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二)共同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质:每一人的行为都具有违法性;每一人的行为客观上都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现实可能性;这种危险性的性质与指向是相同的。
(三)实际侵害行为人不明。
(四)整个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四、责任承担与免责事由
(一)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内外两个方面。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而言,如果一方承担了全部责任,可以向其他人追偿,一般来说,各共同行为人之间承担等额的责任。
(二)免责事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免责事由只有一个,即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这一点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有重大不同,如果行为人中的某一人举证证明损害不是由自己造成的不再能够免责。
【实战贴士】
《侵权责任法》中对此行为的免责事由,之所以仅仅选择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而不再将行为人举证证明损害后果的发生非自己所为作为免责事由,目的在于加强对于共同危险情形下的受害人保护。因为,法律上认定的事实毕竟不是客观事实,如果举证证明非自己所为即可免责的话,很可能出现所有的行为人均可证明非自己所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