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刑法-国家司法考试万国专题讲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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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新版万国学校专题讲座系列丛书,为满足司法考试考生的需求,在全书的正文之前设置了两个旨在从不同角度进行提示的导读,即“考点导读”、“案例索引”。“考点导读”包括“高频考点”与“命题特点”两个部分。“案例索引”是用一个较具概括性的案例来引出本讲将要涉及的主要知识内容,从而启发读者带着问题去阅读正文。

目录

目录
  导论部分
  导论 ——兼论刑法的复习方法 
  总则部分
  专题一 刑法概论 
  专题二 刑法基本原则 
  专题三 刑法适用效力 
  专题四 犯罪构成一般理论
  专题五 构成要件该当性之一——主体
  专题六 构成要件该当性之二——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
  专题七 违法性阻却事由
  专题八 责任之一——罪过的基本形式
  专题九 责任之二——目的犯与事实认识错误
  专题十 责任之三——责任阻却事由
  专题十一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专题十二 共同犯罪(一)——共犯的成立及分类
  专题十三 共同犯罪(二)——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专题十四 共同犯罪(三)——共犯的特殊问题 
  专题十五 罪数 / 170
  专题十六 刑罚的种类(一)——主刑 
  专题十七 刑罚的种类(二)——附加刑
  专题十八 刑罚的裁量(一)——量刑情节
  专题十九 刑罚的裁量(二)——量刑制度 
  专题二十 刑罚的执行 
  专题二十一 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
  专题二十二 刑法分则的一般原理
  专题二十三 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 
  专题二十四 侵犯财产罪(二)——盗窃罪 
  专题二十五 侵犯财产罪(三)——诈骗罪
  专题二十六 侵犯财产罪(四)——侵占犯罪
  专题二十七 侵犯财产罪(五)——敲诈勒索罪 
  专题二十八 侵犯财产罪(六)——其他若干罪名
  专题二十九 侵犯人身权利罪(一)——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专题三十 侵犯人身权利罪(二)——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 
  专题三十一 侵犯人身权利罪(三)——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专题三十二 侵
  犯人身权利罪(四)——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专题三十三 侵犯人身权利罪(五)——其他若干罪名 
  专题三十四 贪污型犯罪(一)——贪污罪 
  专题三十五 贪污型犯罪(二)——挪用公款罪
  专题三十六 贿赂型犯罪(一)——受贿罪 
  专题三十七 贿赂型犯罪(二)——行贿罪
  专题三十八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上) 
  专题三十九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 
  专题四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上) 
  专题四十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 
  专题四十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交通肇事罪
  专题四十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其他若干罪名 
  专题四十四 渎职罪 
  专题四十五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摘要与插图

一、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
  所谓目的犯,是指刑法明确要求以某种特定目的为其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如果不具有该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该种犯罪。刑法在分则中明文规定的目的犯中比较重要的罪名可归纳如下:
  (1)第126条第1、2项规定,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2)第152条规定,构成走私物品罪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3)第175条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4)第192条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5)第193条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6)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7)第217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8)第218条规定,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须以营利为目的;(9)第224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0)第239条规定,构成绑架罪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除外);(11)第240条规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须以出卖为目的;(12)第265条规定,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构成盗窃罪须以牟利为目的;(13)第276条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须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14)第303条规定,构成赌博罪须以营利为目的;(15)第326条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须以牟利为目的;(16)第363条第1款规定,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须以牟利为目的,等等。
  目的犯也存在刑法分则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条文对客观构成要件的表述以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目的,如盗窃罪等。
  二、犯意转化、另起犯意与行为对象转换
  犯意转化的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实施A罪的犯意实施预备行为,却以B罪的犯意实施实行行为。如预备抢劫,到达犯罪地点后却发现无人,于是实施盗窃行为。此时的处理有按照吸收犯处理和按照数罪并罚处理两种意见。目前通说采取吸收犯的处理原则。犯意转化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如在杀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伤害。此时的处理方式是: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可以发现,能够从A罪犯意转化为B罪的,二罪之间都有紧密的包括与被包括关系,如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与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与罪。如果不具备这种紧密关系,则会出现另起犯意。
  另起犯意是指在前一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如意欲,却发现对方奇丑,自己不喜欢,于是放弃另起犯意实施抢劫。此时应以中止和抢劫罪并罚。
  行为对象转换,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对象上。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则不影响对既遂的认定。
  【例9.1】甲原打算盗窃乙家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问:甲成立何罪?[
【答案】行为对象由现金变为珠宝,都属于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法益主体是同一人。甲的行为就是此种类型的行为对象转换,其仍然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
  2.如果行为对象转换导致法益主体变更,但是法益属于非专属法益(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也只成立一罪的既遂。
  【例9.2】甲意欲盗窃乙的手机,侵入乙丙合住的房间后,只盗窃了丙的手机。问:甲成立何罪?[
【答案】虽然法益主体变更,但是行为对象属于财产,是非专属法益,则甲只成立盗窃罪既遂。
  ]
  3.如果行为对象的转化导致个人专属法益(不可以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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