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出于故意而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法定既遂标志的犯罪,或者是以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而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危险犯研究》在对国外危险犯的立法历史与现状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以翔实的资料论证了危险犯的未遂和中止的样态界定标准及危险状态的判断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开拓了国内危险犯研究的视域。同时,对于危险犯的国内立法,《危险犯研究》依托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符合国情的过失危险犯的立法进行了客观而富有建设性的依据对策。
目录
序/1
引言/1
第一章 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8
第二章 危险犯的本质/30
第三章 危险犯的分类/51
第四章 危险犯的停止形态/80
第五章 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判断/137
第六章 危险犯与相关概念/172
第七章 危险犯立法研究/213
主要参考文献/275
后记/292
摘要与插图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交通制度、食品卫生、经济金融及产业技术各方面也随之化、复杂化与技术化,其背后也常常隐藏着各种危险,是在环境破坏、经济犯罪等方面。在传统刑法领域,以“实害”为中心的法益保护思想,已无法应对目前社会发展形态的需求,因此,如何防患于未然,如何提早保护法益之安全,甚至如何事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必须有合理的依据与规划,所以“危险犯”概念便被赋予此种重大责任。立法者在刑法中利用“危险概念”创设危险犯之犯罪类型,希望透过立法方式,将某部分犯罪行为,在实害结果发生前,提前加以处罚,以达目的。立法者会有如此考量,主要是基于其生活经验中的大量观察,针对某些类型之行为对于某些特定之保护客体(法益)是带有一般危险性的,而且受害人范围又是不确定的,故而预定将该等具有高度危险性之行为,在符合不法构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实时,认定其具有抽象危险,无待法官就具体个案,逐一加以审查认定,成立抽象危险犯加以处罚;另外,就立法技术上,立法将“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规定在刑法条款中,需要法官就具体案情,逐一加以审查认定,是否具有“具体危险”,如果存在,就成立具体危险犯。[2]从上述对于危险犯之定义及理解,危险犯之构成要件其实就是一种截堵构成要件,[3]其作用明显在于防止实害结果的发生。而提前处罚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