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犯罪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十一五"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十一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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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西方犯罪学概论》作为教学的主要工具,既是联系教与学的有效传媒,也是学科与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学科与课程改革发展成果的凝结与体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始终将教材建设作为学校教学建设的基础工作来抓,并使之在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确保公安人才培养目标实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西方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一、对犯罪的基本认识
二、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西方犯罪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一、狭义犯罪学和广义犯罪学
二、犯罪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三、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和步骤
第三节 西方犯罪学的发展概况
一、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分期
二、西方犯罪学的发展概况

第二章 18世纪中期以前的西方犯罪学思想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犯罪观
一、柏拉图的犯罪观
二、亚里士多德的犯罪观
三、西塞罗的犯罪观
第二节 中世纪思想家关于犯罪的认识
一、圣·奥古斯丁对犯罪的认识
二、托马斯·阿奎那对犯罪的认识
三、马西利乌斯对犯罪的认识
第三节 文艺复兴时期空想社会主义者
关于犯罪问题的论述
一、托马斯·莫尔关于犯罪问题的论述
二、托马斯·康帕内拉关于犯罪问题的论述
第四节 17~18世纪中期的犯罪学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的犯罪学思想
二、孟德斯鸠的犯罪学思想

第三章 古典犯罪学理论
第一节 早期古典犯罪学派
一、早期古典犯罪学派的产生背景
二、早期古典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
三、早期古典犯罪学派思想总结及评价
第二节 近代新古典犯罪学派
一、近代新古典犯罪学派产生背景
二、近代新古典犯罪学派理论观点
第三节 当代古典犯罪学派
一、当代古典犯罪学派产生背景
二、当代古典犯罪学派理论观点
三、当代古典犯罪学派简要评价

第四章 实证犯罪学派理论
第一节 实证犯罪学派的创立和兴起
一、实证犯罪学派创立和兴起的背景
二、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
三、实证犯罪学派与古典犯罪学派的区别
四、对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派的评价
第二节 实证犯罪学派的进一步发展
一、犯罪人类学派的进一步发展
二、犯罪社会学派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章 犯罪生物学理论
第一节 身体形态与犯罪
一、人相术的犯罪学说
二、颅相学的犯罪学说
三、龙伯罗梭及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
四、体型说
第二节 遗传生物学研究
一、犯罪家族研究
二、孪生子研究
三、养子女的研究
四、性染色体异常研究
第三节 神经系统与犯罪研究
一、中枢神经系统与犯罪
二、自主神经系统与犯罪
第四节 生化因素与犯罪研究
一、激素与犯罪
二、神经传递素与犯罪
三、维生素及矿物质的缺乏与犯罪
第五节 通过引起生理反应导致犯罪的外部因素研究
一、酒精与犯罪的生理联系
二、与犯罪的生理联系

第六章 犯罪心理学理论
第一节 变态心理学与临床心理学
理论——精神(心理)分析论
一、精神分析论
二、情绪冲突论
三、仿同理论
四、挫折一攻击理论
五、本能论
第二节 发展心理学与认知心理学理论
一、成熟论
二、道德发展论
三、理性选择理论
第三节 人格心理学与差异心理学理论——特质论
一、特质理论
二、人格障碍理论

第七章 西方犯罪社会学理论(一)
第一节 西方犯罪社会学理论概述
一、犯罪社会学
二、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和发展
第二节 迪尔凯姆与受其影响的紧张理论
一、迪尔凯姆及其社会失范理论
二、默顿及其紧张理论
三、科恩及其少年帮伙亚文化理论
四、克洛沃德和奥林及其少年犯罪不同机会理论
第三节 芝加哥学派与犯罪的控制理论
一、芝加哥学派及犯罪生态学理论
二、雷克利斯及其遏制理论
三、赫希及其社会控制理论

第八章 西方犯罪社会学理论(二)
第一节 文化冲突理论
……
第九章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理论
第十章 犯

摘要与插图

认为有害的行为。因为刑法反映了社会主流的价值观、信念和意见,因此刑法中关于犯罪的规定就应当是社会成员对犯罪的一致看法。而犯罪的定义一旦被刑法所规定,则应适用于社会中各阶层的所有成员,这也意味着任何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罚。
  所谓对犯罪的冲突论解释,认为刑法上的犯罪是一个为了保护资产所有者和上层阶级的地位而损害穷人利益的政治概念。冲突论者将社会看成是一个由不同阶层和群体组成的集合体,而刑法只是保护上层阶级免受下层阶级侵害的工具。在这样的刑法规定下,主要由下层阶级成员实施的街头犯罪较上层阶级成员实施较多的白领犯罪更易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冲突论者主张犯罪定义中应当包括那些真正的犯罪,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侵犯人权、、滥用和赌博、贪污、腐败、环境犯罪、垄断价格等行为,甚至还应当包括不适当照料儿童、不提供适当的就业和受教育机会、未能提供达到标准的居住和医疗条件等。只有这样的犯罪定义才是由社会共同的道德观念决定的,才能减少或消除人们对社会分裂的恐惧。
  所谓对犯罪的互动论解释,认为现行的犯罪定义反映了在特定司法区域内拥有社会权力的人们的偏好和意见,这些人可以利用其影响力通过立法把自己的是非标准强加给社会中的其他人。而犯罪实际上就是违反这样的社会规则的行为,或者说是被贴上违法标签而被宣布为非法的行为。一些行为并不是因为它本质上的邪恶或不道德才成为犯罪的,而是因为社会的标定才成为犯罪的。在互动论者看来,刑法是道德卫道士们信念的反应,但通过刑法贴标签的结果常常使初次违法者因不能恢复到正常的生活而受到性的伤害,因此,互动论者认为应当尽可能少地干预违法者的生活,以免他们因不当的标定而被打上坏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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