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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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美国乃至西方刑事法学界的作品,影响广泛。犯罪被害人学是一门新兴学科,迄今只有五十多年的历史。而《犯罪被害人学导论》自出版后却不断再版,自1984年次出版后,不断加入新的资料和数据,本书已为第6版,并还在更新之中。这一方面说明了犯罪被害人学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也充分显示了本书举足轻重的学科地位。  纵观全书,本书内容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内容全面,时效性强。本书不仅包括了犯罪被害人学的所有基础研究内容,还涵盖了当今美国犯罪被害人学理论和实践的热点问题。  ●资料丰富,真实可信。本书采集和分析了大量来源可靠的文献资料和统计数据,使得作者的分析有理有据,也为读者深入了解美国社会刑事治安状况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阐述客观公正,分析发人深省。本书对有争议内容一概客观地列举出正反双方的观点,不偏不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自身观点和看法。  ●立足现实,展望未来。本书既反映了当今美国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阐述了恐怖主义犯罪被害

目录

第一章 什么是被害人学
一、犯罪被害人的困境
二、科学地研究被害问题
三、为什么需要客观性
(一) 被害人或罪犯
(二) 作为被害人的犯罪人
(三) 被害人与“好人”
四、被害人学不应得的“恶名”
五、偏见之源
六、被害人学的源起
七、被害人学与犯罪学的比较
(一) 犯罪学与被害人学的类似点
(二) 差异和界线
(三) 与其他学科的交界
(四) 学科内部的分界
(五) 为什么研究被害人学
八、被害人学家研究什么
步骤一:识别、界定和描述问题
步骤二:衡量问题的真实情况
步骤三:调查对被害人的处理方式
步骤四:收集证据验证假设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讨论题
重点思考题
参考研究计划

第二章 犯罪被害人的再发现
一、犯罪被害人角色的发现
二、犯罪被害人角色的衰落
三、犯罪被害人角色的再发现
(一) 社会运动:兴起被害人事业
(二) 民选官员:以被害人之名制定法律
(三) 新闻媒体:描绘被害人的困境
(四) 商业利益:向被害人出售的产品和服务
四、被害人学在再发现过程中的贡献
阶段一:唤起关注
阶段二:赢得胜利,实行改革
阶段三:反对意见的出现与进一步变革的阻力
阶段四:研究与争端的暂时解决
五、其他被害人群体的再发现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讨论题
重点思考题
参考研究计划

第三章 犯罪被害人信息的来源:《统一犯罪报告》和《全国犯罪被害调查》
一、街头犯罪:大画面
(一) 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滥用
(二) 解释统计数据
二、对被害数据两个官方来源的进一步观察
(一) 《统一犯罪报告》(UCR)
(二) 《全国犯罪被害调查》(NCVS)
(三) 《统一犯罪报告》与《全国犯罪被害调查》的比较
三、运用数据资料凸显大图画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讨论题
重点思考题
参考研究计划

第四章 暴力犯罪:杀人与抢劫
一、聚焦杀人案件
(一) 利用《统一犯罪报告》分析杀人案件
(二) 研究犯罪浪潮:揭示人际暴力的趋势
(三) 揭示被害模型
(四) 比较
二、评估风险对比:正确看待犯罪问题
三、关注抢劫
(一) 抢劫者和他们的被害者
(二) 利用《全国犯罪被害调查》的数据分析抢劫案
(三) 遭遇抢劫的不同风险
四、预测累积性风险
五、寻找风险因素
(一) 不同风险的决定因子:日常行为和生活方式
(二) 减少风险:怎样的安全才算足够安全
(三) 风险承担的矛盾心理
(四) 从犯罪到被害
(五) 作为被害人的犯罪人
(六) 运用于被害人的威慑理论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讨论题
重点思考题
参考研究计划

第五章 被害人对犯罪问题的贡献
一、责任分担问题
(一) 关于责任分担的讨论
(二) 被害人助长、被害人促成和被害人挑衅
(三) 暴力犯罪中责任分担的频率
(四) 识别无辜与责任
二、被害人谴责观与被害人辩护观
三、被害人助长与汽车盗窃:难道是因为没心眼导致丢车吗
(一) 为好玩和牟利而偷盗汽车
(二) 哪些机动车驾驶员停车时要格外小心
四、被害人助长与身份盗窃:哪些措施是合理的
(一) 问题的本质
(二) 成为身份盗窃被害人的不同风险
(三) 损失与痛苦
(四) 立法与执法
(五) 对被害人忽视减少风险策略的谴责
(六) 被害人辩护观:助长作用不是问题的核心
五、对被害人谴责观与被害人辩护观的超越
六、在确定责任中法律的重要性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讨论题
重点思考题
参考研究计划

第六章 被害人与刑事司法系统:合作与冲突

摘要与插图

问题均与惩罚相关:谁是犯罪人,犯罪的原因、时间和地点以及犯罪的危害程度。作为一种必要的邪恶,以功利为理由的惩罚通常是正当的。惩罚罪犯可以从许多方面抑制未来的犯罪,然而这种观点是存在争议的。如果特殊威慑的理论假设是正确的,那么,罪犯将会从惩罚的痛苦经历中接受教训,不再触犯法律;如果一般威慑的理论在现实中起作用,那么对已定罪的罪犯的惩罚就是一个榜样,可以警告潜在犯罪人不实施犯罪行为。以监禁的方式进行惩罚,其理由在于这种方法使危险的犯罪人不能再在社会上侵害无辜之人,从而增进公共安全。政府惩罚犯罪人的另一理由是满足愤怒的被害人及其支持者的复仇渴望,否则可能会酿成自卫报复(vigilantism)的风气,甚至被害人自己出手摆平。,“罪有应得”也始终是惩罚的道德上的正当理由,不论其在威慑或禁锢罪犯方面的价值。根据惩罚的报应论,让犯罪人承受与之所造成的伤害对应的痛苦是公平的。自圣经时代,人们就已经相信报应之说,“同态复仇”被象征性地用“以眼还眼”来表达。根据这种观点,只要刑事制裁的程度与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严重程度相当,复仇就可以平复仇怨、纠正错误并恢复道德秩序。
  人类历史充满了报应,它包含在所有团体、阶层和国家的风俗与意识中,体现为累积的仇恨、长期的争斗、连续不断的世仇以及反复不停的战争。报复的欲望使人们得以生存,并使生存具有目的和方向。例如,为了使罪犯在凄凉“无华”的监狱中更加悲惨,被害人会积极推动和参与剥夺罪犯所有的狱中舒适和权利运动(见Hanley,1994a。可是,如果复仇变成了一种固结,将削弱修复的效果;甚至即使付诸实施时,报复行为也很难得到预期的结果,但是,被害人对罪犯充满强烈的愤怒是整个人类的天性。犯罪后的数小时和数天内,被害人想象让犯罪人承受痛苦在心理上是有用的、甚至会起到宣泄效果;但是,如果被复仇的念头长期控制,就将不必要地延长愤怒记忆及痛苦重现。如果沉溺在“扯平”的渴望之中,就永远无法摆脱受害的不利后果;生者应当知道,的报复是超越罪犯带来的梦魇,将痛苦经历置诸脑后,过一种充实的生活(Halleck,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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