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通论(根据1997年刑法修订)

价格 48.00对比
发货 广东东莞市
销量 暂无
评价 已有 0 条评价
人气 已有 1 人关注
数量
+-
库存100
 
联系方式
加关注0

新图书资料发布

VIP   VIP会员第1年
资料未认证
保证金未缴纳

内容简介

《犯罪通论(根据1997年刑法修订)(第3版)》为国家教委博士点基金科研项目之一,是在国家教委大力资助下完成的。刑法学以犯罪和刑罚为研究对象,而犯罪则是刑法学研究的重点。正像无犯罪则无刑罚一样,没有完整的犯罪理论,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学。十年来,我国刑法学园地欣欣向荣,硕果累累。不仅发表了数千篇学术论文,而且还出版了数百部教材和专著。尤其是对刑法学总论中各种问题的专题研究,更是引人注目。但是,从总体上对犯罪论进行系统、专门研究的著作,目前尚属少见。为此,我们在总结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充分吸取我国刑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了这部《犯罪通论》。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犯罪论序说

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

第二节 犯罪的概念

第三节 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四节 犯罪的分类

第五节 犯罪论的体系

第一编 犯罪构成

第二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概念

第三节 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构成的要件

第五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

第三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对象

第四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危害行为实施的客观条件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精神障碍、生理缺陷与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生理醉酒与刑事责任能力

第五节 犯罪的特殊主体

第六节 关于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第六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罪过的概念和形式

第三节 犯罪的故意

第四节 犯罪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第五节 认识的错误

第六节 犯罪动机与目的

第二编 犯罪形态

第七章 故意犯罪阶段上的犯罪形态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预备犯

第三节 未遂犯

第四节 中止犯

第五节 既遂犯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共同犯罪与身份

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若干特殊问题

第九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单纯一罪

第三节 实质一罪

第四节 裁判上一罪

第三编 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十章 正当防卫

第一节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三节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紧急避险

第一节 紧急避险的概念

第二节 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

第三节 有关紧急避险的两个问题

第十二章 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一节 依照法令或正当业务行为

第二节 自救行为

第三节 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行为

第四节 关于安乐死问题

摘要与插图

对他人的健康或财产造成了损害,虽然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条文中未单独规定,但刑法仍要保护,则他人的健康权或财产权仍不失为随意客体。
  随意客体与主要客体、次要客体有根本区别:第一,主要客体、次要客体是构成该类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而随意客体则是某种犯罪可能侵犯,也可能不侵犯的社会关系,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第二,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对定罪量刑都有直接影响,而随意客体的存在与否,对定罪没有影响,它主要是对量刑产生作用:一是立法者考虑到某一犯罪行为可能出现的某种随意客体,加重法定刑,如上述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拘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随意客体遭受侵害的该犯罪的单独法定刑,但考虑到犯罪行为对随意客体的侵犯以及侵害程度,司法机关对该罪犯判处较重的刑罚。如寻衅滋事罪造成他人健康或财产损害时,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必须考虑其对随意客体造成损害的情况。
举报收藏 0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2021111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