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全书分三编、十八章:
第一编基础理论,包括军事法的概念界定、历史发展、基本原则、体系构成、创制实施等五章。
第二编我国国防和军事法律制度,包括军事组织法律制度、兵役法律制度、国防教育法律制度、国防经济法律制度、国防科技法律制度、国防动员法律制度、行政区驻军法律制度、武装警察法律制度、军人权益法律制度、军事刑事法律制度、军队内部法规制度等十一章。
第三编为军事法律制度,包括军事交流与合作法律制度、武装冲突法等两章。
目录
第一编 军事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军事法的概念界定
第一节 军事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防建设领域的军事关系
二、武装力量内部的军事关系
三、武装力量与外部的军事关系
四、国家对外军事关系
第二节 军事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军事法的本质
二、军事法的特征
三、我国社会主义军事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三节 军事法的功能和作用
一、军事法的规范功能
二、军事法的社会功能
三、我国社会主义军事法的作用
第二章 军事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古代军事法
一、中国古代军事法
二、其它地区古代军事法
三、古代军事法的特点
第二节 近代军事法
一、近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军事法
二、巴黎公社与俄国十月革命时期的无产阶级军事法
三、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军事法
四、近代军事法的特点
第三节 现代军事法
一、现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军事法
二、前苏联的军事法
三、我国社会主义军事法
四、现代军事法的特点
第三章 军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社会主义原则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二、坚持党对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的领导
三、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
第二节 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原则
一、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的高度集中统一
二、科学指导国防和军队建设活动
三、从严规范国防和军事行为
第三节 军事法治原则
一、把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协调军事法与其他领域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三、平衡国防和军事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军事法的体系结构
第一节 军事法体系的纵向构成
一、宪法军事条款
二、军事法律
三、军事法规
四、军事规章
第二节 军事法体系的横向构成
一、国内军事法与军事法
二、国防法律制度与武装力量法律制度
三、军事组织法、军事行为法与军事责任法
四、平时军事法与战时军事法
五、我国军事法体系横向构成的综合考量
第五章 军事法的创制实施
第一节 军事法的创制
一、军事法的创制体制
二、军事法的创制程序
第二节 军事法的实施
一、军事法的遵守
二、军事法的适用
三、军事法的监督
第二编 我国国防和军事法律制度
第六章 军事组织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军事组织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军事组织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军事组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防和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一、国防领导体制
二、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第三节 武装力量体制和编制
一、中国人民的体制编制
二、中国人民武装察部队的体制编制
三、我国民兵的体制编制
第七章 兵役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兵役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兵役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兵役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我国基本兵役制度及兵役工作机构
一、我国基本兵役制度
二、我国兵役工作机构
第三节 我国的现役制度和预备役制度
一、现役制度
二、预备役制度
第四节 我国的平时兵员征募和战时兵员动员制度
一、平时征集
二、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
三、战时兵员动员
第八章 国防教育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防教育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国防教育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国防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
一、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领导机构
二、国防
摘要与插图
第一节 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法律以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都以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其自身的调整对象。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国国防和军事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可统称为军事社会关系或军事关系。我国军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国家与公民、组织、武装力量之间在国防建设领域的军事关系,武装力量内部的军事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军事关系,以及国家对外军事关系等。
一、国防建设领域的军事关系
国防,即国家的防务,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为实现国防目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组织、执行国防建设活动,或保障、促进国防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以提高本国防卫能力。在这一活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形成国家与公民、组织之间关于国防建设的军事关系,这类社会关系是军事法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是其他军事关系产生形成的基础。
国防建设领域的军事关系,具体包括国家与公民、组织、武装力量之间在服役、动员、武装力量建设、民防、国防教育、国防经济、国防科研生产与军事订货及军人权益保护等国防建设活动中产生形成的军事关系。军事法对这类军事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国防基本法律制度,确定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建立国防领导体制和武装力量体制,规定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来实现的。
例如,我国宪法军事条款明确了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和军事职权。我国国防法依据宪法军事条款,规定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规定武装力量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战斗力;规定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分别承担相应的边防、海防、空防管理和防卫职责;规定国家及相关机构在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管理、国防教育工作等方面的职责,以及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完成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保证武器装备的质量,公民和组织不得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还直接规定了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以及军人的义务和权益。这些规范内容,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武装力量、公民和组织的国防职权、权利和义务。
此外,我国兵役法、国防动员法、人民防空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军事法律,还分别对国防建设相关领域中国家、公民和组织的国防职权、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武装力量内部的军事关系
武装力量建设是国防建设的核心内容,武装力量是国防建设的重要主体。军事法除以宪法军事条款、基本军事法律和军事法律的形式调整国家与武装力量之间关于武装力量建设的军事关系之外,还以大量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调整武装力量内部的各种军事关系。
武装力量内部之间的军事关系,主要包括中国人民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武装力量组成部分之间遂行各项军事任务的协调配合关系,武装力量组成部分内部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关系,武装力量组成部分内部的上下级关系、管辖和隶属关系、友邻关系、官兵关系,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军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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