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第一章导论部分,阐述了研究的动因,并对基本概念作出了界定。行政程序具有多义性,书中将之限定为事前程序,具体分为行政行为和行政立法两大类型。这一分类主要是考虑到两者在程序设计上的差异,从而需要建立不同的程序正当性判断标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一般被置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语境下研究,而正当法律程序具有实体与程序两个面向,本书仅从程序正当程序视角展开讨论。
本书第二章对行政程序的宪法规范基础进行了分析。行政程序的宪法依据可以从宪法的直接规定或间接规定等面向逐一考虑。从宪法对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要求,涉及是将其定性为公民的一项主观公权立——程序基本权,还是基本权利的一个功能侧面。在未承认包含行政程序在内的广义上的程序基本权的情形下,可以将内在于各基本权利的程序保障功能抽象化、一般化,与法制国原则结合后,形成一项普遍性的宪法原则,即正当法律程序,支配着一切公权力的行使。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引申出哪一机关拥有程序正当的判断权的问题,由于正当法律程序不可能是立法机关或行政官员设计的任何程序,从而必须承认法院具有行政程序正当性审查权。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问题提出
一、正当法律程序在行政国家的重要性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论证视角
一、引入正当法律程序的必要性
二、程序正当程序视角的确立
三、仅讨论事前行政程序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思路
第四节 研究现状
一、关于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的判断标准的研究
二、关于行政立法程序正当性的判断标准的研究
第五节 基本概念界定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二、正当性的宪法面貌
三、正当性法律程序与相关规范概念的厘清
第二章 行政程序的宪法规范基础
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宪法依据
一、宪法中的直接规定
二、宪法间接规定的推演
三、我国宪法的规范取向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宪法规范性质
一、程序正当的决定主体
二、法院的审查界限
第三章 行政行为程序的正当性判断标准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意涵
一、行政程序的类型划分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
三、术语使用上的争议
第二节 正当法律程序内涵的固定性与灵活性
一、寻求固定含义的努力
二、确定固定含义的困难
三、灵活性内涵的承认
……
第四章 行政立法程序的正当性判断标准
第五章 我国行政程序的正当性问题
第六章 行政程序正当性判断标准的运用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