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著的《医药卫生法律适用全书(资质医务药品医疗事故第5版)》收录全面精准,涵盖与分册主题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文件,按照主题内容和效力级别分类,对修正或者废止的条文加注说明。
每部分均设置法律文件适用导读,帮助读者快速了解法律文件问的适用关系。对重要法律文件的重难点法条以脚注形式加注详细的条文解读、关联规定(包括相关条文的链接和解释性答复、批复及复函等文件核心内容的摘录)以及案例索引,帮助读者全面掌握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医药卫生法律适用全书(资质医务药品医疗事故第5版)》的实用性,免费赠送与本分册主题相关的标准规范、典型案例全文的电子版。
目录
一、综合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刑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二、执业资质管理
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三、医疗机构、医务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献血法
四、药品管理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麻醉药品和品管理条例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
五、医疗器械与废物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六、疾病防治
传染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防治条例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七、卫生管理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八、医疗事故
侵权责任法(节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摘要与插图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①[行政许可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公示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r茏QQ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审查行政许可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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