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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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实施是治国安邦的一件大事,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消防法》作为我国历第一部完整、科学、的消防法律,它的诞生一方面适应了处在转折时期的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消防工作步上了依法治火的轨道,为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火灾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是《消防法》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位,体现了生命安全第一宝贵的原则。
我国《消防法》是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来由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消防法》共七章74条,分别从总则、火灾、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消防制度的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出规定。
  《消防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二)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具体职责,强调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的规定,强调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职责。
  (三)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第一,对不同建设工程按规定分别实行审核、验收制度和备案、抽查制度。第二,强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第三,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应当注意的是,2008年修订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要求,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六)强调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需要,明确了《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并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
  (七)强调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2008年修订后,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加大了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八)

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
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义务
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火灾
第八条消防规划*
第九条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
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消防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政府建立消防队
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八条消防队的能力建设
第三十九条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群众性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关系*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四十四条火灾报警;现场疏散、扑救;消防队接警出动*
第四十五条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限*
第四十六条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交通优先*
第四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免收费用
第五十条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五条重大火灾隐患的发现及处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执法原则
第五十七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和公民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对违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涉及消防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过失引起火灾、阻拦报火警等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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