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作者审理的11类58个海事诉讼典型和热点案件,这些案件本身反映了近年来海事诉讼中的常见热点问题,反映了法院对这些问题的认定思路和审判倾向,可供相关人员在工作中使用。
同时,作者通过对案件审判和思维方法的分析和总结,提出了的“114裁判法”:第一个1是指判决要围绕争议焦点这一中心,缜密分析证据、确定事实;第二个1是指判决要贯穿论述清楚这一主线,做到论述详细、逻辑清楚;4是指判决书一般由法律适用、法律关系、责任分配和损失核算四个部分组成,逐层推进。
这种方法不仅适用于海事诉讼,同时适用于各类型民事诉讼。
目录
第一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法官审判思维
判决1指示提单的非合法持有人是否有权主张提单权利
判决2集装箱冷机故障是否构成承运人可免责的潜在缺陷
判决3承运人未证明货交目的港港口当局能否免除其交货义务
判决4承运人未将货物装船是否享受迟延交付的责任限制
判决5货卸目的港仓库视为交付后托运人能否行使合同变更权
判决6货物在目的港卸船后运往货运站途中损坏的责任承担
判决7装货港空距报告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证据效力认定
判决8冷藏集装箱电脑温度记录对货物损坏期间的证明
判决9电放提单能否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第二章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法官审判思维
判决10货物错运被拒收的责任认定
判决11开顶集装箱内玻璃如何绑扎构成妥善绑扎
判决12保险公估的数量和价值不足以采信时的损失裁量
判决13承运人放弃货损检验时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认定
判决14沉船打捞后卸货费性质和沉船原因的认定
第三章 货运代理合同
法官审判思维
判决15代理合同下的违约责任能否由港口经营人承担
判决16装货港货运代理人的代理职责认定
判决17代理人错填托运委托书的责任认定
第四章 船舶租用合同
法官审判思维
判决18出租人在受载期内未提供船舶舱位的责任认定
判决19出租人未在“约定”受载期内受载货物的责任认定
判决20滞期时间和滞期责任的认定
判决21出租人违反安全卸载渣油合同义务的责任认定
判决22定期租船合同履行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判决23合伙经营船舶合同对光船租赁合同的影响
第五章 海上保险合同
法官审判思维
判决24保险单未记载投保人义务时投保人是否承担保险费
判决25货物保险利益和免赔额的认定
判决26承保货物损失原因发生期间的认定
第六章 船舶建造和修理合同
法官审判思维
判决27双方提供的合同条款不一致时效力以及违约金的认定
判决28法院扣船后因修船费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合法性认定
判决29船舶未实际修理时前期费用和船舶留置权的认定
判决30船方自行修船使船舶修理质量无法确定的责任认定
判决31承揽人完成加工的认定和定作人补充加工费用对定作
报酬的扣减
第七章 其他船舶合同
法官审判思维
判决32造船日期登记错误的违约责任、转售船舶价款和船舶停航的合理性认定
判决33生产者未按规范制造船舶机器发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判决34船舶隐名合伙合同关系的认定
判决35船舶抵押合同和租金收益质押合同效力的认定
判决36船舶主机故障与供油质量因果关系的认定
判决37船舶勘测复杂法律关系和勘测费用的认定
判决38船舶合伙人擅自处理合伙事务的认定和合伙终止的处理
第八章 船舶侵权
法官审判思维
判决39船舶断缆的侵权责任和合理损失认定
判决40船舶尾浪损害养殖物的侵权主体和合理损失认定
判决41依据船舶碰撞案件调查表认定船舶碰撞事实
判决42依据卫导记录认定船舶碰撞事实
判决43船舶污染索赔人举证不足的侵权认定
判决44鉴定报告不能采信时污染损失的裁量
判决45船舶收回和船舶证书买卖的合法性认定
第九章 港口作业合同与侵权
法官审判思维
判决46同批货物按月支付的堆存费诉讼时效的起算
判决47集装箱留置权合法性的认定
判决48建港污染损失举证不足的侵权认定
第十章 船员劳务合同
法官审判思维
摘要与插图
当下出版的案例书籍,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这对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公众学习、研究和掌握法律知识益处多多。虽然我们不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把判例作为法的渊源之一,但借鉴判例制度的合理内容以丰富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是人民法院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有益尝试。本书的出版,适应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一需要。本书的58个案件,均为作者十多年作为法官所审理。我们阅读这些案例,不仅能真实地感受到她在审理案件时的思维和判断,而且依稀看到她对公平和正义的执着追求。也许这正是本书与其他案例汇编或案例分析等书籍的一个不同。本书的另一个之处,是它所包含的全部案例都是原汁原味的,其中固然有精彩的段落,也难免留下若干遗憾。实的展现和实的自我,不仅记录了心路历程,留下了难忘的回忆,更是前行的方向和动力。
海商法的立法、司法和实践,在我国起步较晚。当英国已经成为世界海事司法的中心,我国才提出在21世纪建设成亚太地区的海事司法中心。我国的海商法自1992年公布实施至今也不过20余年。可喜的是,短短的二三十年,海商法从人们对它知之不多,到已经在教学、科研、司法、仲裁、律师,以及航运业和相关领域,初步形成了自己的体系。我国代表团全程参加由联合国组织的《鹿特丹规则》的起草,标志着在这一立法舞台上中国话语权的出现。随着向海洋进军的号角吹响,海商法将会在更大的领域,对海洋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航运业等海事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对海事司法等的完善,对建设海上强国梦想的实现,起到强劲的助推作用。
海商法是一部实践性比较强的法律,对海商法的理解与适用需要实践,实践的过程也是积累的过程。从书本上学习海商法是的,实践和积累更为重要。在不知不觉的时光流逝中,作者能够将十多年来承办案件的全部资料保存下来,整理出所思所得,除了现代技术提供的便利,更是一个有心人的作为。积累的过程看似简单,却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从书中的内容可见,作者在十多年的审判实践中涉猎了海事审判的大部分领域,从海上货物运输到船舶碰撞,从海上保险到港口作业,从人身伤亡赔偿到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从船舶的建造与修理到船舶的租用,每审理一种类型的案件,就是一个学习和研究的领域。作者正是不断地对一个个问题进行研究,一个个领域加以攻坚,才有今天丰硕的果实。
作者是我指导的海商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1997年从大连海事大学毕业后便进入大连海事法院,转眼十七个年头过去了。她从一个稚嫩的大学生,经历了审判庭、派出法庭等多个岗位的锻炼,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到副庭长和庭长,不断地成长为海事审判的行家里手,并多次获得省和全国法院系统的各种荣誉。她的事迹被《人民法院报》以整版的篇幅报道,被称为“靠谱”的法官。她的“靠谱”,来自法官应有的职业操守、修养和忠诚,来自良好的法学教育所具备的专业素养,来自严谨的思维、朴素的作风、勤奋的工作和对当事人的认真负责,也来自朴实无华的为人处事和对生活、家庭和集体的无比热爱。
希望作者在这条“靠谱”的路上走下去,走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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