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共五册)已经出到第九版,充分地说明了该套书的实践性和操作性。第一分册是“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本书对上述两类案件中的具体罪名从立案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罪与非罪、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介绍。其中的法律适用部分,罗列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得读者能够一目了然地了解相关规定,节省查找时间。
目录
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
1.背叛国家案(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刑法第108条)
9.叛逃案(刑法第109条)
10.间谍案(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刑法第111条)
12.资敌案(刑法第112条)
13.放火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3.破坏交通工具案(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案(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案(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
33.劫持航空器案(刑法第121条)
34.劫持船只、汽车案(刑法第122条)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刑法第123条)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刑法第124条第1款)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刑法第124条第2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刑法第125条第1款)
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
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
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
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
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45.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47.重大飞行事故案(刑法第131条)
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2条)
49.交通肇事案(刑法第133条)
50.危险驾驶案(刑法第133条之一)
51.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
5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
5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5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
55.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5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5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58.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9条)
5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
摘要与插图
定罪标准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两罪的行为方式相同,都包含组织、策划、实施的行为,但它们的直接客体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另外,两者在主观方面也不同,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后罪的目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的行为与颠覆政权的行为不尽相同。国家被分裂,但政权依然可能存在。反过来说,政权被颠覆了而国家没有分裂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背叛国家罪危害的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一客体的涉及面远比本罪的客体广泛得多。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国家主权和安全没有落人外国人之手,因而与勾结外国、使国家主权和安全落人外国之手的背叛国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国家统一这个概念,并不等于领土完整。国家没有统一,也可能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了,也可能领土不完整。因为国家统一是对内而言的,领土完整是对外而言的。在客观方面两罪也不同。本罪不以勾结外国为要件,后罪则正好相反。总之,本罪与后罪的关系是内乱与外患的关系。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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