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无心证公开就无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为什么要心证公开,心证公开什么内容,如何进行心证公开,是心证公开研究中必须回答的三个基本问题。《论心证公开》一书通过制度史、法学、哲学、语言学等多学科理论交叉综合的方法,揭示心证公开的历史必然性和价值基础,勾勒出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统合下的心证公开的内容与方法等,预示心证公开作为一个庞大理论体系的远景。
目录
目录
代序 / 001
引言 / 00
第一章事实审理外观的历史演进 / 00
一、神意展示 / 00
(一)宗教与司法相结合的神意展示 / 00
(二)神意展示的方式 / 00
(三)神意展示的法社会学评价及历史归宿 / 0
(四)中国古代的神判及其终结 / 0
二、真实预定 / 0
(一)神示证据向法定证据转变的社会基础 / 0
(二)真实预定的事实审理外观 / 0
三、心证公开 / 0
(一)自由心证的历史选择 / 0
(二)现代自由心证与心证公开 / 0
(三)心证公开的诠释 / 0
(四)旧中国心证公开基础制度的形成 / 0
四、本章小结 / 0
第二章心证公开的价值基础 / 0
一、促进司法人权保障价值的实现 / 0
(一)当事人司法人权保障的需要 / 0
(二)心证公开对司法人权保障的促进 / 0
二、促进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 / 0
(一)司法公正是司法与裁判可接受性的基础 / 0
(二)心证公开对司法公正的促进 / 0
三、促进司法效益价值的实现 / 0
(一)诉讼促进是保障司法效益的需要 / 0
(二)心证公开对诉讼促进需要的满足 / 0
四、本章小结 / 0
第三章心证公开的基本内容 / 0
一、心证公开的制约因素 / 0
(一)诉讼目的的制约 / 0
(二)认识能力的制约 / 0
(三)表达能力的制约 / 0
二、心证内容的形成过程 / 0
(一)心证内容的形成与法律思维模式 / 0
(二)心证内容形成的几种假说 / 0
(三)立体化、多维度的事实建构过程 / 0
三、心证公开的基本内容 / 0
(一)要件事实体系 / 0
(二)论证规则运用体系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心证公开的类型与语言表达 /
一、心证公开的类型 /
(一)强制公开与任意公开 /
(二)诉讼促进的公开与裁判说理的公开 /
(三)直接公开与间接公开 /
(四)口头公开与书面公开 /
二、心证公开的语言表达 /
(一)语言表达适度性的把握 /
(二)语言表达的方式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若干特定情况下的心证公开 /
一、合议制中的心证公开 /
(一)合议制中的心证体系构成 /
(二)合议制中心证公开的范围 /
(三)合议制中心证公开的形态 /
二、第二审程序中的心证公开 /
(一)第二审程序的功能 /
(二)第二审程序中的心证 /
(三)第二审程序中心证公开的方式 /
三、法院调解中的心证公开 /
(一)先行调解中的心证公开 /
(二)庭审前调解中的心证公开 /
(三)庭审调解中的心证公开 /
四、若干特殊案件中的心证公开 /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心证公开 /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心证公开 /
(三)多数当事人案件的心证公开 /
五、本章小结 /
第六章我国心证公开的保障机制 /
一、我国心证公开的现状 /
(一)制度状况 /
(二)实践状况 /
二、心证公开的条件保障 /
(一)观念保障 /
(二)制度保障 /
(三)能力保障 /
三、心证公开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
(一)自由心证制度 /
(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
(三)法官阐明制度 /
(四)裁判理由公开制度 /
四、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摘要与插图
心证公开是正在形成和充实的民事诉讼制度,为司法公开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增强裁判的性,法官理应公开自己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与心证公开直接相关的基础制度是自由心证,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心证公开,它对事实审理外观的完善,防止秘密心证下的法官恣意裁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心证公开理论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为什么要心证公开?心证公开什么?如何进行心证公开?本研究在近年来国内外有关心证公开的零星研究基础上,从制度史、价值论、法律语言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不同视角,系统探究心证公开的必要性、内容、方式以及运用等问题,提出现阶段我国推行心证公开的条件和制度构建与完善措施。本书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事实审理外观的历史演进”。司法裁判应当保持一定的公开性,以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种朴素的观念在司法发展历源远流长。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的心理活动总要投射在一定的行为方面,形成事实审理的外观,随着人类不断突破认知能力的局限,事实审理外观也在不断发展完善,大体经历了神意展示、真实预定、心证公开三个阶段。神意展示是在人类认知能力极为低下的情况下,将司法与原始宗教相结合,使事实审理通过神判、宣誓等仪式展现神意,赋予事实判断性。真实预定依托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为防止纠问制审判模式下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的主观擅断,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预先规定,制度化事实判断外观虽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机械僵化的特性明显。心证公开是随着自由心证制度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事实审理外观,目的在于消除传统秘密心证之不足,实现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心证公开是事实审理外观发展的历史选择,并在内容和作用上已经超出事实审理的范围。
第二章,“心证公开的价值基础”。心证公开不是基于自由心证制度逻辑结构分析视角的命题,而是建立在人类在民事司法活动中各种现实需要基础上的努力,具备充分的价值基础。心证公开的其具体价值表现为:有利于司法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效益等方面价值的实现。在司法人权保障方面,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平等权和自由权方面,自程序之外运作的诉权和程序之中运作的诉讼权利都含有平等、自由的价值取向。法官通过心证公开,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武器平等和真实意思表达,避免”突袭性裁决”对当事人平等权和自由权等人权的侵害。在司法公正方面,司法源于裁判的可接受性,而司法公正又是裁判可接受性的基础。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对法官、当事人之间协同诉讼具有指导作用,落实司法民主和司法参与原则,规制事实裁判权,构建诉审商谈诉讼模式,法官向当事人适时披露心证,更有利于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在司法效益方面,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为解决怠于诉讼的问题,赋予法院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由法官通过心证公开手段保障义务的履行以及成效。适当披露心证,既可增强诉讼过程中裁决的说服力,又可减少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诉讼经验之不足而造成诉讼迟延的可能。
第三章,“心证公开的基本内容”。心证公开应达到三个要求:法官心证思维活动应当真实反映法律裁判所需要的事实状况;法官语言表达出的心证应当与内心的心证思维基本一致;要能为当事人和一般社会公众所理解。但是,心证公开要能够公开并能接受社会共同观念和规则的评判,决定心证内容形成的基本方向。受民事诉讼目的、认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制约,注定了心证公开只能是有限的公开、特定的公开,其公开的内容不可能是法律事实认定中的所有思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