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前沿问题审判实务(江必新主编审判实务丛书,、实用。法院诉讼时效审判专家撰写,汇集热点专题,呈现大量典型、疑难案例,精彩专家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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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紧紧围绕诉讼时效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专题的形式进行系统化分析和探讨,作者是诉讼时效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审判业务专家,通过对审判实务问题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对审判实务问题深入了解和把握。

目录

引言
  专题一 总论
  1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疑案解析]债权人提供相应的火车票、飞机票、住宿发票等差旅费单据,用以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该事由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诉讼时效制度是实体法制度,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起诉期间
  [疑案解析]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债务人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疑案解析]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的,应认定其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4诉讼时效期间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
  [疑案解析]当事人自主约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
  5投保人索赔时效的性质认定
  [疑案解析]当事人关于索赔时限的约定无效
  6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衔接问题
  [疑案解析]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
  7人民法院应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审理案件
  [疑案解析]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
  8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疑案解析]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虽提出但无二审新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对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9义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可否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发回重审
  [疑案解析]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应否审理
  10终审判决作出前,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疑案解析]义务人在终审判决作出前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再审审查阶段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题二 诉讼时效客体
  1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
  [疑案解析]基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的偿还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2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确认所有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对抵押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疑案解析]抵押权行使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
  4基于人身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基于祭祀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可撤销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撤销合同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
  6合同无效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对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7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或者缴足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疑案解析]缴足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8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包销商请求发行人给付已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9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债务人对支付存款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疑案解析]在终审判决作出前,《诉讼时效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全称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与插图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代序)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而实现司法个案公正又是实现司法整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案公正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更不用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多次发表讲话、做出批示,明确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于依法治国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也是在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愿望、新期待。作为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回应这种期待和要求,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全力以赴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一、充分认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发展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也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突出特征。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密切相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和渠道。司法公正是通过人民法院一个个具体案件公正实现的,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给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却是深远的。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说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实现司法公正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从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着手,更需要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而言,没有个案公正,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未来五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公正司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联系紧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堪称依法治国进程的晴雨表,直接反映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状况,直接衡量公民权益的保障程度。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出来的,是能够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体现出来。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一道关口,个案的公平正义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当前,我们要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建设公正的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则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群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保护神,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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