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选择单一制的中国大量存在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这一现象切入,从法理基础、历史渊源、文本、语境、功能、局限等方面深入剖析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寻求解决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在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冲突,推动国家立法与地方性规则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为第一本关于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专著,本书从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和改革实践出发,结合当代中国刑事程序多元发展的现实,以中国的司法管理运行机制为背景,指出地方先行法治是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有效路径,引导各地认真总结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经验,进一步规范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程序,为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完善提供有力支撑。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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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 00
第一章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概述 / 0
第一节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含义 / 0
一、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概念 / 0
二、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主体与程序 / 0
第二节法哲学维度下的地方性刑事诉讼
规则 / 0
一、地方性知识 / 0
二、规则之治 / 0
三、实践理性 / 0
第三节历史视野中的地方性刑事诉讼
规则 / 0
一、民国各省的刑事诉讼规则 / 0
二、革命根据地的刑事诉讼规则 / 0
第四节新刑事诉讼法与地方性刑事诉讼
规则 / 0
一、新刑事诉讼法与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 0
二、《通知》之后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 0
第二章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文本分析 / 0
第一节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文本的
概况 / 0
第二节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文本的
特点 / 0
第三节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实效性
评估 / 0
第三章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成因 / 0
第一节宏观层面:国家的司法管理运行
机制 / 0
一、司法权的配置与管理 / 0
二、刑事政策的贯彻机制 / 0
第二节中观层面:刑事程序多元发展的
现实 / 0
一、当事人参与与程序多元 / 0
二、权力分割与程序多元 / 0
三、程序细分 / 0
第三节微观层面:地方机关的执法实践 / 0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执行 /
二、地方实践中特殊问题的解决 /
第四章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功能 /
第一节细化法律规定 /
一、细化法律 /
二、细化司法解释 /
第二节协调工作机制 /
一、司法机关之间工作机制的协调 /
二、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工作协调 /
三、司法机关与党政部门的协调 /
第三节指导改革试点 /
一、地方先行改革 /
二、上级选择试点 /
第四节强化人权保障 /
一、加强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
二、加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
三、加强被害人的司法救助 /
四、加强服刑犯人的权利保障 /
第五节规范管理制度 /
一、规范公安执法管理 /
二、规范检察业务管理 /
三、规范审判业务管理 /
第五章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局限 /
第一节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与信息公开 /
一、信息(规则)公开的法理 /
二、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有违信息公开 /
第二节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与利益
调整 /
一、刑事诉讼规则应当实现利益协调 /
二、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存在利益
失衡 /
第三节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合法性
困境 /
一、程序须由“法律”确定 /
二、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制定主体的合法性
问题 /
三、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突破法律规定引起
争议 /
第六章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改善 /
第一节应当重视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
规则 /
一、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是国家法律的重要
补充 /
二、正确理解地方先行改革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节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改善 /
一、坚持从现有基础出发的原则 /
二、清理和公开现有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
三、限制制定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合法主体 /
四、规范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程序 /
五、建立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 /
结语:认真对待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
附录1全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汇总 /
附录2匿名问卷调查A /
附录3匿名问卷调查B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摘要与插图
按照中国大陆正统的法治理论,法制应当是统一的,刑事法制由于涉及人的生命和自由,更应当全国统一,国家公诉和判决在全国只能使用一个标准,不能各地自行其是。然而理论是抽象的,现实却是具体的。从上看,法治国家除了国家层面的宪法和法律之外,通常还存在以地方立法和司法规则等形式存在的地方规则。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与组成联邦的各州依据宪法各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在联邦和州以外,州以下的地方议会往往也有设定轻罪处罚的权力。如美国1953年修正的《犹他州法》第17-5-77节规定:“只要不抵触法律,县委员会可以通过所有必要与合适的法令,为本县其人民提供安全,保护健康,促进繁荣,改善道德、和平与良好秩序、舒适与便利,并可通过低于300美元的罚款、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同时规定两者,来强制对这类法令的服从。”转引自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50页。至于刑事司法的程序,除了联邦法和州法的规定以外,各个地方法院几乎都有自己的“地方规则”。即使在单一制国家,刑事立法权和司法规则也不是中央垄断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并不必然限于国家的“法律”。例如,日本虽然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日本地方自治法》第14条规定,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在不违反法令的前提下,可以就权限以内的事务制定“条例”,而且除法令有规定的以外,凡设定义务或限制权利,必须依据条例进行;除法令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在条例中对违反条例者设置科处2年以下的惩役或者监禁、100万元以下的罚金、拘留、科料或没收之刑罚,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日本学者看来,这些地方条例设定的“罚则”由于是基于当地居民的代表机关——地方议会的决议而成立的自主立法,符合代议民主制的要求,因而实质上具有“准法律”的性质,并不存在违宪的问题。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
从国内来看,虽然《立法法》第8条规定,关于犯罪和刑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规定,而且除了《刑法》第90条授权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以外,地方国家机关或其他任何机构并没有制定刑事司法规则的权力。然而,事实上,在我国单一的国家体制之下,存在着大量的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其中既包括出罪、入罪和量刑方面的规则,也包括刑事程序和证据制度方面的规则,还有司法业绩考评以及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规则。以出入罪规则为例,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案件,在经济发达地区往往并不以犯罪论处,而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已经起诉、判刑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却有大量涉案金额不足万元的。有的地方盗案频发,而警力有限,因而对数额在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盗窃未遂行为处以程序相对简化的行政处罚,另一些地方因外来人口结伙流窜犯罪严重,对盗窃未遂则从严惩处和深挖细查。从刑事程序上看,广西、陕西、广东三省2008~2012年起诉后被告人的平均羁押候审率分别是98.5%、93.7%、98%,2013年的羁押候审率则分别变为97%、96.7%、94.%;相比之下,福建、河南、吉林三省2008~2012年起诉后被告人的平均羁押候审率分别是71.5%、70.8%、63.8%,而2013年的羁押候审率则分别降至56.1%、54.2%、48.6%。显然,前面三个省与后面三个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羁押所适用的标准是不同的,同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不能够“平等”地保障国民的人身自由。事实上,统一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