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律师基础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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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这是一项本的律师业务。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辩护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作为辩护人自身必须进行深入研究。作者根据自身办案实践,就律师刑辩业务的要点和技巧作总结和探讨。

目录

目录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我国刑事诉讼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第三节刑事诉讼中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第四节刑事诉讼中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接收案件 
第一节接待客户 
第二节收取律师费用 
第三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节法律援助案件的接收 
第三章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实务 
第一节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节会见与通信 
第三节证据的收集和申请 
第四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五节提出法律意见 
第六节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实务 
第一节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节查阅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与通信 
第四节收集调取证据 
第五节提出辩护意见 
第六节其他法律服务 
第五章第一审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实务 
第一节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节了解案件情况 
第三节开庭前的准备 
第四节参加一审开庭 
第五节庭后工作 
第六节其他案件的辩护 
第六章第二审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实务 
第一节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节了解案件情况 
第三节开庭前的准备 
第四节参加二审开庭 
第五节庭后工作 
第六节其他案件的辩护 
第七章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辩护实务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死刑案件的复核 
第三节律师参与复核程序 
第八章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第二节代为提起申诉 
第三节参加再审程序 
第九章代理律师实务 
第一节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四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程序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结案 
第一节结案类型 
第二节案卷整理 
参考书目 

摘要与插图

相比西方国家,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同时,由于中国几千年来纠问式的刑事诉 讼模式,律师制度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遇到了一定阻力。我国刑事诉讼律师制度的发展 经历了三个阶段:清末初创阶段,在西方国家的影响下产生了律师制度的萌芽;民国发展阶段,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律师制度;新中国重建与发展阶段,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律师制度。 
一、清末初创阶段 
我国的律师制度肇始于清末的法律修订,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仿照西方国家的法律形式,拟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该草案于第四 章第一节规定了律师的权利:“第一,可以代被告僐具诉讼,详细辩诉所控事件,并检齐有益于被告各证据以备呈上堂;第二,同被告上堂辩护其案及留心料理,使公堂审讯该案悉合证据,依律裁判;第三,代被告对诘原告及其证人;第四,原告及其证人供词已毕,该律师需要将被告辩词陈其大略,然后传被告之证人上堂作证;第五,供证毕,然后该律师将被告辩词尽情援案例讨论,毋使屈抑”。该草案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出庭辩护权等权利,是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下保护公民权利的重大进步,但遗憾的是该草案并未予公布实施。1910年,清政府推出了《刑事诉讼律草案》,该草案规定了律师的资格及其阅卷、复制、会见、通信等内容。1910年修订法律馆又奏颁《法院编制法》,确立了律师辩护制度。 
二、民国发展阶段 
辛亥革命以后,清王朝覆灭,中华民国成立。中华民国在完善司法制度层面作出了很 多努力。在诉讼制度方面,民国沿用了清末的法律,对律师的地位做出了进一步的认可,在这样的背景下苏杭两地的留学生创立了中国的律师组织——辩护士会。1912年9月,北洋政府颁布实施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律师惩戒暂时规则》、 《律师甄别章程》等,标志着我国现代律师制度的建立。1921年11月4日《刑事诉讼条例》颁布,对辩护人和辅佐人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1928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在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中国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于起诉后得随时选任辩护人,辩护人得接见羁押之被告”,明确了辩护人的会见权。随后,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律师章程》,进一步明确律师的法律地位。1930年,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律师公会。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二部《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于起诉后,得随时选任辩护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得独立为被告选任辩护人”,“辩护人应选任律师充之,但非律师经审判长许可,亦得选任为辩护人”,对辩护人的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41年,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律师法》,并相继颁布了《律师法实施细则》、《律师登录规则》、《律师惩戒规则》、《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大纲》、《外国人在中国充任律师办法》、《律师检核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定,对律师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等作出了系统的规定。1945年6月,国民政府司法部又颁布了《公设辩护人服务原则》,对公设辩护人的监督管理及职责等内容作了简略规定。综合来看,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我国在总结几十年来的经验教训,学习西方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律师制度,律师在司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逐渐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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