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根据《安全生产法》编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解读,包含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修改前后对照,内容全面详尽、解读通俗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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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法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作了修改完善,修改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准确把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意和各项内容,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各项规定,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参与安全生产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本书,供大家学习参考。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滕炜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副主任刘左军任副主编,解读且通俗易懂。
  本书正文部分每一条文皆附有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相关规定,附录部分附有修改决定、草案说明、草案审议报告、修改意见、修改前后对照等内容,在准确、详尽地阐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意和相关内容的同时,方便读者查阅、学习并把握法律修改的全过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支持发展】
  第十六条【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

摘要与插图

书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许多内容。一是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二是增加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三是增加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四是增加建立安全生产的新的工作机制。主要考虑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原来关于工作方针的规定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修改,因此按照新的工作方针,对原法进行了修改。
  条文解读
  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理念
  新时期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因此,本法作出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生命为本。在一个企业内,人的智慧、力量得到了充分发挥,企业才能生存发展壮大。职工是企业效益的创造者,企业是职工获取人生财富、实现人生价值的场所和舞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以尊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以消灭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隐患为主要目的。要关心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真正做到干工作为了人,干工作依靠人,绝不能为了发展经济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这就是以人为本。具体来讲就是,当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面临冲突时,先应当考虑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先考虑和维护财产利益。
  安全发展,就是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换取一时的发展。要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要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依法依规,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坚持重在,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二、工作方针
  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一方针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
  1安全第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与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损失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是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2.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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