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绪论 /
第一章 中国大陆外“行政行为”概念考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三、 日本 /
四、 中国台湾地区 /
五、 英国和美国 /
第二章 中国大陆外可诉“行政”行为的制度设计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三、 日本 /
四、 中国台湾地区 /
五、 英国 /
六、 美国 /
第三章 “行政行为”在中国大陆 /
一、 中国大陆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 /
二、 中国大陆行政行为的学理概念 /
三、 中国大陆“可诉行政行为”的制度设计 /
四、 行政行为的制度功能: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比较 /
第四章 中国大陆行政行为及其可诉性研究评述 /
一、 关于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体系和行政法
制度中的地位的研究 /
二、 关于中国大陆行政行为概念与大陆法系国家
和地区行政行为概念的比较研究 /
三、 关于中国大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与德国行政
处分概念的比较研究 /
四、 关于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
法律行为及其可诉性的研究 /
五、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及其
可诉性的研究 /
六、 关于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及其
可诉性的研究 /
七、 关于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行政
合同)及其可诉性的研究 /
第五章 中国大陆行政行为打开的诉讼通道不畅
之因 /
一、 理论缺陷 /
二、 制度缺陷 /
三、 司法环境缺陷 /
第六章 中国大陆实现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路径(一):
理论重构 /
一、 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功能 /
二、 行政行为的理论重构 /
三、 理论重构后的行政行为体系 /
第七章 中国大陆实现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路径(二):
制度重构 /
一、 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的改革 /
二、 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 /
三、 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审查的拓展 /
四、 可诉权利的扩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目录
绪论 /
第一章 中国大陆外“行政行为”概念考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三、 日本 /
四、 中国台湾地区 /
五、 英国和美国 /
第二章 中国大陆外可诉“行政”行为的制度设计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三、 日本 /
四、 中国台湾地区 /
五、 英国 /
六、 美国 /
第三章 “行政行为”在中国大陆 /
一、 中国大陆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 /
二、 中国大陆行政行为的学理概念 /
三、 中国大陆“可诉行政行为”的制度设计 /
四、 行政行为的制度功能: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比较 /
第四章 中国大陆行政行为及其可诉性研究评述 /
一、 关于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体系和行政法
制度中的地位的研究 /
二、 关于中国大陆行政行为概念与大陆法系国家
和地区行政行为概念的比较研究 /
三、 关于中国大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与德国行政
处分概念的比较研究 /
四、 关于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
法律行为及其可诉性的研究 /
五、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及其
可诉性的研究 /
六、 关于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及其
可诉性的研究 /
七、 关于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行政
合同)及其可诉性的研究 /
第五章 中国大陆行政行为打开的诉讼通道不畅
之因 /
一、 理论缺陷 /
二、 制度缺陷 /
三、 司法环境缺陷 /
第六章 中国大陆实现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路径(一):
理论重构 /
一、 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功能 /
二、 行政行为的理论重构 /
三、 理论重构后的行政行为体系 /
第七章 中国大陆实现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路径(二):
制度重构 /
一、 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的改革 /
二、 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 /
三、 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审查的拓展 /
四、 可诉权利的扩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