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刑事证据的收集、刑事证据的审查、非法证据的排除等。
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1 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2 和解协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3 在认定形迹可疑自的过程中,如何理解形迹与证据的关系?
4 卫星图片等高科技产物,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5 在刑事案件中,仅有间接证据能否定罪?
6 侦查人员制作“案发经过”,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7 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中奖短信,是否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
1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诽谤罪,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2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应当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3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中,民事部分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
4 在被告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应当由何方承担举证责任?
5 在刑事诉讼中,关于积极抗辩的事实应当由何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章 弄事证据证明标准
1 疑罪从有未审先定,是否符合证据适用的基本原则?
2 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能否据此定罪量刑?
3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判断间接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4 关键证据相互矛盾,能否认定犯罪事实?
5 仅有同案人的供述,能否认定犯罪事实?
第四章 刑事证据的收集
1 取证手段和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审判机关能否予以采用?
2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指纹并据此作出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 在刑事诉讼中,对贩毒案件的证据应当如何收集?
4 在刑事诉讼中,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5 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如何使用秘密监听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五章 刑事证据的审查
1 被害人陈述先后矛盾且与证人证言不~致,法庭能否予以采信?
2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是否属于偏袒被告人?
3 只有被告人认罪口供没有其他补强证据,能否据此对其定罪量刑?
4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年龄,能否推定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5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对其定罪?
6 在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专家能否直接认定涉案文字的书写入?
7 利用手机WAP技术传播电子信息,应当如何认定点击数证据?
第六章 非法证据的排除
1 刑讯逼供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人民法院能否予以采信?
2 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证据取得合法,法庭应当如何处理?
3 取证地点不适当,法庭能否因此将公诉机关提供证据予以排除?
4 通过讯问谋略取得的口供,是否具有合法性?
5 对关键物证未作同一鉴定,是否具有合法性?
6 违反辨认规则取得的辨认结论,法庭能否采用?
第七章 证人出庭作证
1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对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如何判断与裁量?
2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受害人能否不出庭作证?
3 侦查人员出任证人又参与侦查,能否认定被告有罪?
4 “线人”采取殴打欺骗手段收集证据,法庭能否予以采信?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2012年1 1月5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书目
摘要与插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客体是由法庭直接认定的,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则由控方通过证据或推定等非证据方法来证明,而犯罪客观方面如何证明则存在争议。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可以分解为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和巨额财产来源是否合法两点。对于“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这一点而言,通常由公诉人举证,因为这是该罪成立的基础事实。如果该事实存在,则某个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具有了构成犯罪的重大嫌疑;否则,不能怀疑其犯罪或对其定罪处罚。作为负责指控犯罪的公诉机关或公诉人,若指控某国家工作人员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必须先拿出证据,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是无罪推定原则下控方必须承担的诉讼责任。而对于“行为人的巨额财产来源是否合法”这一点而言,则不能交给公诉人,而应当交由被告人一方说明或证明。之所以将这一证明责任交给辩方,既是因为其存在立法推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拥有超出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推定这些财产为非法所得”,也是因为辩方举证相对来说更为可能、简单、便利,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仅就此罪犯罪客体的证明角度来看,似乎其证明责任是由控辩双方分担。第一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要由承担控诉责任的公诉人举证加以证明。第二步,在公诉人举证证明的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被告人一方就负有对其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或者支出说明来源的义务。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步是容易做到的,而第二步往往很难,这就出现了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需要借助证明责任下判的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应当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理解为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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