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核心主题提到的高度。为了给全民提供更、更实用的法律帮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日前隆重推出重要普法读物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系列》,该系列由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担纲总顾问,人民法院常委副院长沈德咏担任总主编。
该套丛书将为读者带来丰厚的法律维权的服务:
第一,作者:该系列组建的法律专家团队具有富有丰富的司法经验,主
要包括法官、检察官、专业律师,将为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维权指导。
第二,涵盖面广:紧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征,以宪法为统帅,内容紧扣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结合百姓相关的生活维权热点,选取了50多部重要法律,对其法律知识的运用和含义做了深入、实际的解读。
第三,紧扣热点:该系列紧扣百姓法律诉求,分别从权益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风险防范、罪与罚、用证据说话方面对法律维权之道逐一破解!
第四,鲜活适用:该套丛书以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的形式,紧紧围绕法治建设的重点、群众关注的焦点、社会关注的难点、司法实践的亮点问题,对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及其应用问题进行了全面阐释。
第五,形态多元:同步推出微信和二维码免费阅读。该套丛书封底可扫描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官方微信平台和立法纵横微信平台,将为读者带来法律资讯的免费体验。
第六,满足需求:该丛书的出版有助于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准确把握法律应用方面的情况,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司法疑难问题;有助于广大法律工作者进一步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相关法律知识储备,提高司法工作水平;有助于公民了解的法律规定,掌握多样的权利救济途径,依照法定程序理性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什么是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 什么是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哪些民事案件?
4.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
5. 什么是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6. 哪些民事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8. 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9. 什么是专属管辖?哪些案件适用专属管辖?
1O. 什么是协议管辖?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1. 什么是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2. 什么是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有哪些限制?
13. 什么是指定管辖?哪些情况需要适用指定管辖?
14.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哪几种形式?审判各阶段的审判组织是如何组成的?
15. 什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有哪些权利义务?
16. 什么是回避?审判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17. 回避申请应在什么时候提出?法院多久作出回避决定,由谁作出决定?
18. 什么叫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范围有哪些?
19. 什么是诉讼请求?如何理解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和反诉?
20. 什么是共同诉讼?
21.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能否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2. 什么是公益诉讼?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23.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24. 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25. 什么是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和权限有哪些?
26. 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事案件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27.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还需要出庭吗?
28.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29. 什么是质证?如何进行质证?
30. 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物证有哪些要求?
31. 当事人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有哪些要求?
32. 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证人出庭作证有哪些要求?
33. 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吗,?
34. 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35. 当事人为查明事实可以申请鉴定吗?鉴定人有哪些权利义务,7
36. 当事人能否申请有关专家参与诉讼?
37. 什么是证据保全?如何进行证据保全?
38. 什么是期间?期间如何计算?
39. 什么是送达?如何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40. 什么是留置送达?如何进行留置送达?
41. 什么是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42. 什么是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有哪些要求?
43.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7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44. 调解成功的,如何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什么时候发生法律效力,如何送达?
45. 在哪些情况下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46. 什么是诉讼前保全?诉讼前保全如何申请、裁定、执行和解除?
47. 什么是先予执行?在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48.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49. 哪些妨害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50. 对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第二章 审判程序
1. 当事人起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人民法院对起诉的案件如何处理?
2. 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不予受理?
3.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4.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5. 人民法院在庭审前能否追加当事人?
6.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哪些案件应当公开审理,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
7. 什么
摘要与插图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③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⑥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⑦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合同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在诉讼中适用公平原则的举证责任。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5)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况: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13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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