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证据的概念和分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证据的证明标准、行政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行政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等。
目录
第一章 行政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1.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行政证据的属性?
2.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证据包括哪些种类?
3. 在行政诉讼中,电子邮件能否作为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的证据?
4. 在行政诉讼中,警犬鉴定记录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5. 在行政诉讼中,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6. 具体行政行为被民事判决作为证据采信,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7. 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未被民事诉讼采信,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2.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时需要遵守哪些规则?
3.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理解法官的举证释明权?
4.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交换应当如何进行?
5. 公安机关不作为引起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6. 公安机关扣押财产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告应当如何举证?
7. 执法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被提起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8.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修建房屋引发行政诉讼,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9. 相对人主张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虚假,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10. 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应当如何确定?
11.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12.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举证而第三人举证的,是否应当采纳?
13. 原告申请撤销房产证已被房管部门注销,法官应否行使释明权?
第三章 行政证据的证明标准
1.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证据的证明对象?
2.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理解证据的证明标准?
3.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
4.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认定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5. 交通事故鉴定结论与肇事方的证人证言发生>中突,应当采信哪种证据?
6. 在行政诉讼中,路人拍摄的违章照片能否作为公安机关的处罚依据?
7. 土地管理部门拆除违章建筑引发行政诉讼,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的证明效力如何?
8. 在行政诉讼中,房管局依据经过涂改的建筑图纸注销房产证是否合法?
9. 在行政诉讼中,复印件的证明效力如何?
第四章 行政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1. 在行政诉讼中,对以偷拍方式获取的证据应否认定其效力?
2.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收集证据的,应当如何处理?
3. 公安机关在复议期间收集证据,能否作为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4. 在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取证?
5. 在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6. 交警当场处罚违法行为,是否需要调查取证7
7. 相对人在诉讼中提供新证据,公安机关能否重新收集证据?
8. 执法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宣扬经营者因售假接受检查,应当如何处理?
9. 公安机关败诉后未上诉,检察机关能否代其收集证据?
10.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应当如何进行?
第五章 行政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1. 在行政诉讼中,未经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3.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4. 在行政诉讼中,对未能出庭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5. 在行政诉讼中,多份证据相互矛盾应当如何处理?
6. 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构以相同证据和理由作出结论相反的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7. 在行政诉讼中,能否要求报道制假售假行为的记者出庭作证?
8. 受害人在传唤过程中死亡而公安机关拒绝进行尸检,能否推定侵权行为成立?
摘要与插图
某地工商机关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销售假冒服装。工商机关的执法人员对王某的服装店进行了突击检查,未查获任何假冒服装,因而怀疑王某将假冒服装藏匿在他处,伺机向前来购买服装的顾客兜售。为了获取王某违法经营行为的有力证据,工商执法人员乔装成顾客,到王某的服装店里购买报装,用隐藏的录像机将王某销售假冒服装的过程拍摄了下来。工商机关根据获取的证据,对王某进行了处罚。王某对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工商机关以偷拍的方式收集证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专家评析】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法律禁止”是指实体法和程序法明文规定不得为之的行为。(2)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是指获取证据的方法侵犯了他人依法受到保护的法定权利和利益。就行政机关而言,一是对违反行政程序法而获取的非法证据不予采用,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二是行政机关采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予采用,体现了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隐私权的尊重。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中对“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证据的几种具体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违反了本的正当程序。如先裁决后取证、未告知相关权利等。二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采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所禁止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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