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从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入手,重点就各类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逐一分析,并阐明我国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思路。具体言之,主要包括:第一,从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据排除规则等概念出发分析证据法的基本理论和本质内涵;第二,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角度论证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根据,探讨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哲学基础;第三,对两大法系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比较,从中探寻一般规律性,指出两大法系在证据排除规则方面的融合性趋势,冀望结合目前我国证据排除规定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全面完善我国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路,为我国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提供参照;第四,结合司法实践判例,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分别探讨各类证据排除规则问题,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资格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品格证据排除规则、非原本证据排除规则、逾期举证之排除规则等。
目录
摘要
前言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2
三、研究资料及方法6
第一章证据与证据排除规则
一、证据的概念和属性
(一)证据的概念
(二)证据的属性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三、证据规则的内涵与特点
(一)证据规则的定义
(二)证据规则的基本特点
四、证据规则的历史发展
(一)第一阶段:无证据规则限制的神示证据制度
(二)第二阶段:依证据规则认定证据的法定证据制度
(三)第三阶段:不受制约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五、证据排除规则
(一)证据的排除与可采性
(二)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考量
第二章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哲学基础
一、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法的本体论
(一)证明本体与证明模式的历史变迁
(二)事实证明原则的辨析
二、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法的认识论
(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诉讼证明活动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证据法律制度
三、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法的价值论
四、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法的方法论
第三章两大法系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一、两大法系证据规则发展的历史成因探析
二、两大法系证据规则之基本特征比较
三、两大法系在司法证明模式上的比较
四、两大法系在证据排除规则上的比较
(一)两大法系在证据采信问题上的共通性
(二)两大法系在证据排除规则上的程序比较
第四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及其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考察
(一)英美法系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大陆法系的证据排除规则
三、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变
四、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以利益权衡原则作为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基本原则
(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保障
(三)明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的主体
(四)规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的时间
(五)明晰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六)建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异议制度
第五章资格证据排除规则
一、证人资格的基本内涵
(一)证人的定义
(二)证人资格概述
二、证人资格及其证据排除
(一)证人资格比较研究
(二)未成年人作为证人的资格排除问题
(三)单位作为证人的资格排除问题
第六章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一、对传闻证据概念的界定
(一)传闻证据的含义
(二)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及发展
(一)设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分析
(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及其发展
三、我国设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思考
(一)对我国现行传闻证据排除情况的考查
(二)完善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构想
第七章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一、意见证据及其排除规则
(一)意见证据
(二)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二、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类型
(一)普通证人的意见
(二)专家证人的意见
三、我国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一)我国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分析
(二)完善我国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
第八章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一、品格证据的基本内涵
二、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考察
(一)品格证据的关联性分析
(二)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反思
(三)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事实反思
(四)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建构
三、我国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分析
(一)我国品格证据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构建
第九章非原本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与插图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不断向深水区推进,以及人们对程序正义价值观认识的提高,证据在现代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彰显。从诉讼的肇始,到裁判的终结,均围绕证据展开。可以说,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由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所构成。因此作为诉讼活动基础的证据及证据规则的改革与完善问题在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证据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已经成为人们经常议论的热门话题。
作为证据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完善,不仅可以规制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而且也能够制约事实审理者的采证和认证行为,对于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公平与正义价值、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司法实践的发展呼唤证据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的完善。当前民事司法实践中在证据采信方面经常会遇到以下一些棘手问题:司法解释与证据立法之间的冲突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举证期限下的新证据问题以及法律真实观与客观真实观的关系问题,对此类问题的不同理解往往造成在价值选择上对证据取舍不一;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只重视书证、物证而忽视人证的问题;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问题;公证的证人证言的可采性问题;人民法院向个人或单位调查形成的证言的证据效力问题;当事人提出证据排除动议的程序性处理问题;等等。
上述问题在现行法上均无明确的答案,以致实践中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业务庭之间,甚至同一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因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而导致执法尺度不一。有的基于自由裁量原则事实上采信了本应排除的证据,有的则对本存在证明意义的证据基于其他价值考虑而予以排除。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损害了法律的。笔者作为审判一线人员,自感有责任深入揭示所面临的问题,并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进而尽力从理论上给出较为系统的回答。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英美法系,证据除了必须具备关联性以外,还必须具有可采性,凡具有可采性的证据,都是适格证据。这就要求它不被证据排除规则所排除。美国学者John N. Ferdico 认为,证据规则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又应当予以排除。这个定义明白无误地解释了证据可采性与排除的内涵。因此,证据的排除与证据的可采性相对应,是指证据本身具有立证价值本应当予以认证采信,但由于其他原因(人权保障或者程序正义或者社会利益等)而不得予以采纳。可见,基于证据的排除而形成的规则是证据规则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证据的可采性又称证据的适格,与证据排除实质上是一体两面的问题。证据的适格问题涉及的是能否采纳为诉讼证据,一般不直接对证据价值大小作出评价(这属于证明力的问题),但是,它又与如何准确地评判证据价值进而发现案件真实密切联系的,而且也关系到审判程序所追求的正义价值能否实现的问题。因为,如果无关联的任何证据,或者明显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以及无法查明其真实性的证据,或者通过严重侵害其他法律保护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等,都能进入诉讼程序,那么,不仅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反而会影响到事实审理者对证据价值的准确评判和对事实的认定。然而,由于立法技术上的难题,立法无法解决适格证据的穷尽问题,从而无法作出肯定的规定,因而一般都是从否定方面作出规定,即规定排除不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材料。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上和判例中,一般都有相应的证据排除规则。因为,传统上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审理模式,为了不让事实审理者受感情、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就必须在庭审活动中将一些“有害”于事实认定的证据予以排除于证据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