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编织理由进行诉讼的,如何使用法律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合法原则)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3.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有哪些
4.祭奠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5.出生和死亡如何认定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十一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7.如何认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9.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精神状况相适应
10.实践中一般依据什么确认当事人患有精神病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11.如何确定公民的居住地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2.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如何安排
13.如何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14.指定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如何解决
15.如何确定监护人的责任
16.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他人是否可以避开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而代理该未成年子女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17.夫妻一方因没有条 件履行日常的监护职责而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从而与另一方固有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由谁行使
18.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对“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与“亲属”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9.离婚后,一方是否还能担任患精神病的原配偶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20.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21.监护人可否以自己的名义出租被监护人财产?诉讼主体如何认定
22.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可以将其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他人
23.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是否转移到学校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 件)
24.宣告失踪需满足哪些条 件
25.哪些人是本条 规定的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26.具体应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27.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失踪人的财产如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 件)
28.宣告死亡需满足哪些条 件
29.宣告死亡前是否需要先宣告失踪
30.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匿后,下落不明满四年,公安机关仍在追捕,法院能否根据利害关系人中请,宣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
第二十四条 (宣告死亡的撤销)
31.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否有效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32.宣告死亡撤销后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3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签订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
摘要与插图
73.对外担保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境外法律的,该约定是否有效对外担保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境外法律的,该约定无效,审理该担保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4.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该承诺函构成保证吗
根据《担保法》第3条的规定,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75.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另一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应否支持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定金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多种类型,其中常见的是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双方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当该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由违反承诺的一方接受定金处罚。立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前,其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而违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的同时或之后,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根据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6.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是否免除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