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卷-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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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未成年人犯罪卷》内容均是针对当前审判中点和疑难的问题,并采用实证方法提出解决思路,是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佳作。既适合作为全国法官培训学习及工作用书,也可为广大研究人员、律师及当事人了解法官如何办案、法学理论是如何运用到审判实践提供接的实证材料。

目录

一、未成年人犯罪
 不当量刑致未成年人再犯的思考与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视野下的工读教育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问题研究
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圆桌审判方式的完善路径
 少年法庭机制改革的完善
 少年法庭延伸职能的实践困境与可能选择
 刑事和解与少年司法制度的融合与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路径选择及完善
 关于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设立心理干预制度的思考
 以“年龄警告”为基础的年龄认定规则之构建
 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累犯除外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三、不起诉、社会调查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相对不起诉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社会调查透视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
 惩教与回归:探寻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路径
四、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
 对外国被告人处以非监禁刑问题分析
 非监禁刑适用问题分析
 非监禁刑的司法适用
 非监禁刑的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非监禁刑适用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流浪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探索
 未成年犯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完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制度
 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化的若干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的困境及出路
 外来未成年犯非监禁刑适用研究
 非典型社区矫正的相对可能性
 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经济学分析
 正当程序视野下人矫正听证程序的引入
 宽严相济视野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制度
 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程序的思考
五、其他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裁量:一般化与个别化的冲突与平衡
 家庭暴力中受虐儿童司法保护机制

摘要与插图

二、问题剖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现实困境及反思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遵循实践探索与制度总结同步的发展路径,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新的探索,在日益为公众所关注的同时,也遭遇了与现实磨合过程中的困境。一方面,在当前司法国情之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所依赖的理论支撑,无疑是对传统理念和社会公众接受程度的一种挑战;另一方面,由于该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并无既定模式可循,大多参照成年人刑事和解进行,制度本身还有待完善。下文将对此进一步展开论述。
  (一)观念层面
  1传统观念诘问刑事和解制度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较之强调惩罚加害人的传统报应观念,现代刑罚理论已将重心转向对被害人权利的关注。构建于恢复性司法理论基础上的刑事和解,更加注重保护被害人权益和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加害人通过弥补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而得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但由于责任承担形式单一、金钱赔偿标准模糊,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减轻量刑的幅度也不明确,导致刑事和解往往招致“以钱赎刑”的诟病。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推行刑事和解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公众当中引发了强烈反响,而质疑刑事和解要的理由即认为所谓刑事和解不过是“以钱买刑”的变相称法,推行刑事和解无疑是将以钱买刑的做法正当化。由此可见,社会公众观念及接受程度,是推行刑事和解不得不应对的现实困境。即刑事和解是否会导致经济条件较好的加害人,可轻易地借助赔偿而获得量刑方面的减免,而经济困难、难以偿付赔偿金的加害人就失去了得到轻缓处理的机会?此外,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当人为干扰、利益冲突、被迫和解等情况,则进一步强化了“以钱赎刑”的印象,激化了社会公众对和解制度公平性与公正性的质疑,导致对制度推行的抵触情绪。
  2刑事和解与民事赔偿简单等同,模糊刑民界限
  刑事和解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强调犯罪侵犯的不仅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亦包括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基于这一维度,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国家追诉原则下刑、民的界分,从而导致理论与实践对和解制度的误读。宋英辉:《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9页。由于赔偿形式的相似,难免造成实践中将刑事和解简单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并将解决民事纠纷的思维模式笼统的纳入其中。这一简单的概念替换,不仅将国家处置犯罪的公权力运行等同于民事领域当事人对私人权益的处分,忽视了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胡剑:“浅析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中国化”,载《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而且将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思维和方法照搬至刑事和解当中,也模糊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异,甚至造成刑诉民诉化的倾向。
  3价值观念冲突成为推行刑事和解的巨大障碍
  刑事和解作为近代刑事理论发展的产物,与个人本位主义的价值观念的兴起紧密相关,强调国家公权力对犯罪的打击并不能实现救济受害人权益的目的。在当前我国以国家本位为价值观念的背景下,国家追诉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关系的根本方式。而与个人本位价值观相关联的刑事和解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紧迫性相对弱化的倾向,成为两种价值观念冲突的直观反映。现有价值体系之下,如果国家公权力的严肃性受到损害,那么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和目的也将难逃虚置化的命运。如何在两种冲突的价值观念中寻求生存空间是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无法逾越的障碍。就这一意义而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架构,待解决的是价值层面的接纳问题。
  (二)制度层面
  现实中,未成年人犯罪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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