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4年第11辑)(总第213辑)》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配员规则;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等。
目录
编辑说明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部门规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配员规则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
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附:
2014年10月份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摘要与插图
由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申请开业,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原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由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申请开业,应当将开业验收合格意见书连同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原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各一份):
(一)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拟任董事长、行长(席执行官、总经理)及分支行行长的姓名等;
(二)拟转入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单,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模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贷款损失准备数额;
(三)改制完成情况的说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合同转让法律意见书,对于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合同,应当对银行制定的紧急预案提出法律意见;
(五)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内容包括允许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使用其商誉、对拟设外商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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